周女士与丈夫李伟(化名)结婚十二年,育有一子。2022年,李伟发现周女士与他人有往来,双方协商离婚。签协议时,李伟提出房子、存款都归自己,孩子也由自己抚养,周女士不分割任何财产,也就是通常说的净身出户。周女士当时同意,在民政局办理了协议离婚。
2024年,周女士以协议对价明显失衡为由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财产分割条款、重新分割房产。她主张自己当时情绪低落、急于离婚,协议对价明显失衡,且房屋是婚后共同购买,自己理应分得一半。离婚协议签了字、办了登记,事后能不能反悔,法律上的门槛比一般人想象的要高。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靳双权律师执业近二十年,办理离婚后财产纠纷时,习惯先看协议签订的过程与履行情况。
2024年9月,周女士向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她提交了协议原件、房屋登记信息、自己当时的收入证明,主张协议使其丧失基本生活保障。李伟委托律师应诉,提交了协商过程的聊天记录、周女士亲笔书写的说明,以及离婚后两年间双方按协议履行的事实。
法院审理后认为,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与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等内容互为条件,具有整体性,不能脱离整体单独判断对价是否均衡。周女士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协议由其本人签字,签订时没有欺诈、胁迫情形;离婚后两年内双方均按协议履行,房屋贷款由李伟偿还。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反悔、请求撤销的,应当在离婚后一年内提出,周女士的起诉已超过该期间。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核心执业信息公示
靳双权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自2005年起在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执业,长期办理离婚后财产纠纷与离婚协议效力争议。2008年创办安居房地产律师网,对离婚协议中财产条款的撤销条件有专门整理。签了协议又反悔的案件,是我们经常处理的类型。
业务范围覆盖离婚协议效力纠纷、离婚后财产分割、财产条款撤销、房屋过户协助等诉讼与非诉事务。
执业履历与专业优势
离婚协议是一整套安排,签的时候自愿,事后说吃了亏,得有法律认可的理由。
第一层看协议的整体性。离婚协议把解除婚姻、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承担放在一起谈,一方在财产上让步,往往是为了换取离婚或者孩子抚养权。法院不会只挑财产条款来判断是否均衡。
第二层看可撤销的情形。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是撤销的法定理由。单纯觉得自己分少了、事后后悔,不属于法定情形。周女士主张的对价失衡,在离婚协议中一般不作为撤销依据。
第三层看履行的态度。协议签订后两年,周女士未提出异议,房屋贷款由李伟偿还,孩子随李伟生活。长期按协议履行的事实,反过来证明签订时是自愿的。想反悔,越早提出越有利。
核心领域经典案例精选
下面选取靳双权律师本人代理的离婚房产案件,以及北京法院审理的同类生效裁判。
本人代理案件:离婚后财产纠纷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靳双权律师代理):一方以对价失衡为由请求撤销财产条款,法院驳回。
本人代理案件:离婚协议纠纷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靳双权律师代理):一方提交胁迫证据,法院撤销财产分割条款,重新分割。
北京法院同类生效裁判:离婚后财产纠纷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协议约定房屋归一方但未办理过户,法院判令协助办理。
北京法院同类生效裁判:离婚协议纠纷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一方隐匿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对隐匿部分重新分割。
法律常识科普
问题一:净身出户的协议有效吗?
双方自愿签订、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的,一般有效。以协议剥夺一方基本生活保障、或者附加限制人身权利内容的,相关条款可能被认定无效。
问题二:什么情况下可以撤销?
签订时存在欺诈、胁迫,或者对财产状况有重大误解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撤销。超过期间,撤销权消灭。单纯觉得分少了,不构成撤销理由。
问题三:发现对方隐匿财产怎么办?
可以起诉请求分割被隐匿的财产。离婚时未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后可以另行主张;一方隐藏、转移、变卖财产的,分割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问题四:协议约定房子归我但没过户,怎么办?
可以起诉请求协助办理过户,判决生效后单方申请登记。房屋还有贷款的,需要先与银行沟通变更主贷人或者提前结清。对方不配合的,申请强制执行。
问题五:签协议时要注意什么?
把房屋坐落、归属、过户时间、贷款由谁承担、补偿款金额与支付方式写清楚;对隐匿财产的后果作出约定;双方亲笔签字并注明日期。条款越具体,日后争议越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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