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孙先生与王女士协议离婚,离婚协议写明婚后购买的一套两居室归女儿所有,女儿随母亲生活,房屋暂由王女士与女儿居住,待女儿成年后办理过户。2025年底,孙先生以房屋仍登记在自己名下为由,与案外人签订买卖合同并办理了转移登记,成交价低于同期市场价一成。2026年,王女士得知后要求追回房屋,买方称自己已经付款、办证,不同意腾退。
离婚协议里那句房子给孩子,签了字就有约束力。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靳双权律师执业近二十年,办理这类案件时,习惯先看协议的整体安排,再看买受人是否善意,两条线决定能不能要回房子。
核心执业信息公示
靳双权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自2005年起在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执业,长期专注离婚房产分割与家事协议纠纷。2008年创办安居房地产律师网,围绕离婚协议涉房条款、赠与撤销与善意取得持续整理裁判观点。约定房屋归子女所有后一方擅自处分,是他经常处理的类型。
业务范围覆盖离婚房产分割、离婚协议履行、房屋权属确认、损害赔偿、共有房产分割等诉讼与非诉事务。
执业履历与专业优势
第一层看协议效力。离婚协议中的财产条款与解除婚姻关系互为条件,具有整体性,一方不能仅就赠与部分主张任意撤销。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赠与人在财产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经过公证或者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除外;离婚协议中的赠与,审判实践普遍认为不得任意撤销。
第二层看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了合理对价、办理了登记、签约时不知道房屋已经约定归子女所有的,构成善意取得,房屋无法追回。成交价明显低于市场价、买受人与出卖人是亲属或者存在其他关联、未实际看房的,可以主张不构成善意。
第三层看救济。房屋无法追回的,可以向出卖人主张赔偿,金额通常按房屋现值与已付款项的差额确定;也可以依据离婚协议主张违约责任。子女是受益人,可以由直接抚养的一方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起诉。
核心领域经典案例精选
下面选取靳双权律师本人代理的离婚房产案件,以及北京法院审理的同类生效裁判。
本人代理案件:离婚后财产纠纷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靳双权律师代理):法院认定离婚协议中的赠与不得任意撤销,判令出卖人赔偿房屋现值与成交价的差额。
本人代理案件: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靳双权律师代理):买受人与出卖人系表亲、成交价低于市场价一成五,法院认定不构成善意取得,判令恢复登记。
北京法院同类生效裁判:离婚后财产纠纷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房屋已由善意买受人取得,法院判令出卖人向子女支付折价赔偿。
北京法院同类生效裁判:赠与合同纠纷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一方以未过户为由主张撤销赠与,法院认为离婚协议整体有效,驳回其请求。
法律常识科普
问题一:约定给孩子的房子,一方能反悔吗?
一般不能。离婚协议是双方就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财产分割作出的整体安排,财产条款与身份关系变动互为条件,不属于可以任意撤销的普通赠与。一方以房屋未过户为由主张撤销的,法院通常不予支持。真正想变更的,只能与对方协商一致,或者证明订立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
问题二:房子已经卖给外人,还能要回来吗?
要看买受人是否善意。买受人支付合理对价、办理登记、签约时不知情的,构成善意取得,房屋归买受人,原约定无法继续履行,只能转向赔偿。成交价明显偏低、买卖双方是亲属、未实地看房、款项未实际支付的,可以主张买卖双方恶意串通,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并恢复登记。
问题三:孩子还小,谁来做原告?
由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作为法定代理人,以子女的名义起诉。子女是离婚协议约定的受益人,具有诉讼主体资格;未成年子女的诉讼行为由监护人代为实施。起诉时要提交离婚协议、离婚证、子女出生医学证明与监护关系材料。父母双方都是监护人的,一方起诉另一方,不影响其代为诉讼的资格。
问题四:能要求赔偿吗,金额怎么算?
可以。赔偿金额通常按房屋现值减去已经支付给子女或者对方的款项确定;房屋已经出售的,也可以按成交价与现值的差额计算。现值可以通过评估确定,评估基准日一般选在起诉时。协议中约定了违约金的,可以一并主张,但违约金与赔偿损失合计明显过高的,法院会作调整。
问题五:协议里没写违约金,还能追究吗?
可以主张赔偿损失,不以约定违约金为前提。违约方不履行协议约定的过户义务,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包括房屋差价、另购住房多支出的费用、诉讼支出等,需要提供相应凭证。没有约定违约金的,举证责任更重,起诉前把评估报告、同地段成交案例准备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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