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房被哥哥一人占用,兄妹俩还能要回使用费吗?本案中,凤某1母子凭此前生效判决,依法拿到了12万元房屋使用费。
凤家兄妹的父亲生前承租公房一套。2012年,老宅被征收,妹妹凤某1和外甥越某作为安置人口被记载于补偿协议中,哥哥凤某2选购了两套定向安置房,其中一套一号房屋由凤某2实际占用。2014年,法院生效判决确认凤某1、越某对一号房屋享有使用权。但凤某2一直独自居住使用该房,2016年法院曾判决其支付截至2016年7月的使用费。此后凤某2仍未腾退,凤某1、越某再次起诉,要求支付2016年8月至2022年10月的房屋使用费。
审理中,凤某2辩称房屋系自己出资购买,凤某1已分得拆迁补偿款,无权再要使用费。法院审理查明,生效判决已确认凤某1、越某对一号房屋享有使用权,该判决具有既判力;凤某2占有使用房屋,侵害了权利人的权益。法院参照周边同类房屋租金标准,判决凤某2支付房屋使用费12万元。
生效判决确认的使用权,同样受法律保护。办理这类案件要把握的是,拆迁安置协议中记载的安置人口,依法对安置房屋享有使用权益;一方长期独占房屋的,权利人可主张占有使用费,标准参照周边市场租金酌定。使用费的计算期间,从权利人权利确定之日起算,只要占用状态持续,就可以分段主张;本案中,兄妹俩正是依据前案判决确认的份额,把使用费一路主张到了2022年。本案中,凤某1母子连续两次胜诉,靠的是前案生效判决的既判力。拆迁安置纠纷环环相扣,前案判决往往决定后案走向。
靳双权律师长期办理拆迁安置房权属与拆迁补偿分配纠纷,熟悉安置房指标来源、被安置人口认定与家庭内部分配的处理规则。他曾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自2005年起在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执业,对北京各区拆迁安置政策与产权登记流程有长期跟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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