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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花 10 万现金购买房屋,实际居住 26 年且已迁入户口,但房产证始终登记在原房主名下。如今原房主去世,其继承人却否认买卖关系,拒绝协助办理过户手续。遇到这类纠纷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今天结合典型案例,为大家梳理维权关键要点。
一、案情背景:1999 年买的房,住到 2024 年仍没过户
1999 年 4 月,周明经朋友介绍,有意购买赵磊父亲赵强名下的一套北京住宅(下称 “一号房屋”)。彼时赵强刚去世不久,赵磊称自己是房屋继承人,愿意出售该房屋,双方随后签订《买卖房协议书》,约定周明支付 10 万元全款后,赵磊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协议签订当日,周明以现金方式支付 10 万元房款,但赵磊未出具收款凭证,仅委托朋友孙伟将房屋钥匙及房产证原件交付给周明。周明因双方系熟人介绍,未急于催促办理过户,加之当时经济条件有限,便暂时搁置过户事宜,随后入住该房屋。2001 年,周明将户籍迁入一号房屋,此后 20 余年间,房屋的物业费、供暖费均由周明缴纳,期间赵磊未就房屋权属提出任何异议。
2024 年,周明计划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与赵磊协商时却遭到拒绝。赵磊主张未见过当年的《买卖房协议书》,否认收到 10 万元房款,并认为该房屋系父亲赵强的遗产,不应过户给周明。协商无果后,周明为维护自身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赵磊协助办理一号房屋的过户手续。
二、核心争议:协议有瑕疵、房款无凭证,买卖关系能认定吗?
1. 赵磊的抗辩理由
庭审中,赵磊针对周明的诉讼请求提出三点抗辩:一是认为《买卖房协议书》无效,协议第一页未载明周明的买方信息,第二页周明的签字位置误写在 “乙方(卖方)” 处,且签订协议时赵强已去世,不符合房屋买卖的主体要求;二是质疑周明未实际支付房款,主张周明无法提供收款收条或转账记录,不能证明 10 万元房款已交付,认为双方可能存在租赁关系;三是对周明提交的与自己及孙伟的通话录音合法性提出异议,主张该录音系未经同意录制,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2. 周明的举证情况
为证明双方存在真实的房屋买卖关系,周明提交了以下证据:
物证:一号房屋的房产证原件及钥匙,证明赵磊已实际交付房屋相关权益凭证;
居住及户籍证明:1999 年至今的物业费、供暖费缴费单据,以及 2001 年户籍迁入一号房屋的材料,证明长期实际占有使用房屋;
证人证言:中间人孙伟出庭陈述,证实当年受赵磊委托代收 10 万元现金,并转交房屋钥匙及房产证;小区物业退休员工任芳作证,证明 1999 年存在赵家委托出售房屋的情况,且周明为房屋合法使用人;
视听资料:2024 年与赵磊的通话录音中,赵磊提及 “当年你们买了我们家那房”,与孙伟的通话录音也能印证房款收取及房屋交付的事实。
3. 法院审理关键认定
法院审理后认为,判断双方是否存在真实房屋买卖关系,应结合全案证据及事实综合认定,而非仅依据单一证据的瑕疵:
孙伟作为中间人,当庭确认受赵磊委托代收房款、交付房屋凭证的事实,赵磊虽以 “时间久远记不清” 为由抗辩,但未提供相反证据否认该事实,结合周明 26 年实际居住的情况,可认定房款已交付、房屋已实际转移占有;
周明提交的通话录音、物业证言、户籍材料及缴费单据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能够证明双方存在房屋买卖的合意及实际履行行为;
赵磊出售房屋时,未取得其他继承人(如赵磊姐姐)的明确同意,虽属于无权处分,但根据法律规定,无权处分行为不影响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同时,赵磊姐姐已移民国外,经查询无法获取其身份信息,且案涉房屋无抵押、无查封,不存在过户障碍。
综上,法院认定周明已履行付款义务,赵磊应按照约定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三、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赵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周明办理北京市一号房屋的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将该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至周明名下。
四、律师提示
及时办理过户手续:房屋买卖交易完成后,无论双方关系如何,均应尽快办理产权过户,避免因原房主去世、继承人变更等情况,导致过户障碍,增加维权成本;
规范签订买卖协议: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书》时,需明确买卖双方身份信息、房屋具体位置、交易价款、付款方式及过户时间等核心内容,确保双方签字确认,避免出现信息缺失、签字错位等瑕疵,减少后续争议;
留存房款支付凭证:支付房款时,优先选择银行转账方式,保留转账记录;若采用现金支付,务必要求对方出具载明收款金额、收款事由及收款日期的书面收条,妥善保管作为付款凭证;
妥善保管相关证据:购房后,房屋交接单、房产证、钥匙、物业费及供暖费缴费单据、与对方的沟通记录(包括书面、录音、聊天记录等),均需妥善留存,为可能发生的维权提供证据支持;
应对无权处分情况:若购买的房屋存在无权处分情形(如继承人未取得全体共有人同意),只要买方系善意购买、已支付合理对价且实际占有房屋,仍可通过法律途径主张房屋所有权,其他继承人的损失可由无权处分人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