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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房屋拆迁后继承 房地产律师解析遗赠扶养协议效力

来源:创始人   作者:创始人   时间:2025-12-04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案情介绍

陈建国与张桂兰系夫妻,育有五子二女:长子陈荣、次子陈立峰、三子陈举、四子陈鹏、五子陈营、长女陈燕、次女陈敏。陈建国于 1983 年去世,张桂兰于 1991 年去世。陈荣与妻子刘英(2009 年去世)育有一子陈波(原告)及其他三名子女。陈立峰(遗赠人)于 2012 年与王香结婚,王香与前夫育有二子赵涛、赵伟,婚后未再生育,王香于 2016 年去世。

1975 年左右,陈立峰向村委会申请取得某村一处宅基地(下称 “案涉宅基地”),并出资建造北房三间。2012 年后,陈立峰与王香在院内增建东配房两间及西侧北房两间(均无批示)。2019 年,案涉宅基地纳入拆迁范围,陈立峰作为唯一户籍在册人员,与甲开发公司签订《拆除腾退补偿协议》及补充协议,依据宅基地确权面积获得两套安置房指标,分别为一号安置房、二号安置房,并签订《回迁安置房买卖合同》。

2020 年 1 月,陈立峰与侄子陈波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约定由陈波承担陈立峰衣、食、住、行、医疗、殡葬等全部费用,照顾其至去世,陈立峰名下两套安置房遗赠给陈波。协议由两名见证人在场见证,陈立峰将房屋权利证明交付陈波,此后二人共同生活,陈波实际承担了陈立峰的日常生活照料、医疗费用及殡葬事宜。2022 年 12 月,陈立峰去世,陈波诉至法院,要求继承两套安置房的合同权利义务,被告协助办理产权登记。

被告陈鹏、刘芳(陈营配偶)等亲属辩称,陈波未履行扶养义务,协议签订时无近亲属及监护人在场,存在逼迫嫌疑;案涉宅基地及房屋系陈建国祖产,陈立峰无处置权,陈波仅享有代位继承权,不同意其诉讼请求。赵涛、赵伟等未到庭应诉。


裁判结果

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陈立峰与甲开发公司签订的《回迁安置房买卖合同》项下,关于一号安置房、二号安置房的合同权利义务由陈波继承;在具备房屋登记条件时,陈鹏、刘芳、陈敏等全部被告协助将上述两套安置房登记至陈波名下。


法院说理

一、关于案涉宅基地及安置房的权利归属

分家单效力认定:被告提交的 1961 年分家单未明确财产具体位置,无继承人签字确认,亦无其他证据佐证,无法认定为各方真实意思表示,故对该分家单不予采信。

房屋建造与拆迁指标归属:结合生效 A 号调解书及当事人陈述,案涉宅基地内房屋主要由陈立峰出资建造及翻建;拆迁时,案涉宅基地仅有陈立峰一人户籍在册,安置房指标依据宅基地确权面积确定,符合拆迁政策规定,故两套安置房应属陈立峰个人财产权益。

二、遗赠扶养协议的合法性与履行认定

协议效力:陈波与陈立峰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有两名无利害关系见证人在场见证,协议内容明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义务履行:陈波提交的住院病历、医疗费票据、殡葬费收据、见证录像等证据,能够证明其已按协议约定,全面履行了对陈立峰的生养死葬义务,符合协议约定的受遗赠条件。

被告抗辩不成立:被告主张协议存在逼迫嫌疑、陈波未履行义务,但未提交充分证据佐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其抗辩意见不予支持。

综上,陈波已依约履行遗赠扶养义务,依法享有受遗赠权利,其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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