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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出资购房登记子女名,纠纷频发?北京房产律师总结避坑指南

来源:创始人   作者:创始人   时间:2025-12-04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引言:父母出资给子女买房,是中国家庭常见的表达爱意的方式。但如果房产登记在子女名下,后续子女离婚、欠债抵押,父母能要回房产吗?带押过户又能否实现?今天就通过一起典型案例,给大家梳理其中的法律门道,看完少踩坑!

一、案情背景:父母出资 4 套房,登记在儿子名下

林建国与赵秀兰是夫妻,林浩是二人的次子。2011 年林浩与孙敏结婚后,林建国夫妇陆续出资购买了 4 处房产,均登记在林浩名下:

一号住宅(总价款 1087 万余元):首付 327 万余元由林建国支付,剩余 710 万元办理银行按揭贷款;

二号底商(总价款 943 万余元):全款由林建国支付;

三号库房(总价款 40 万余元):全款由林建国支付;

四号车位(总价款 20 万元):全款由林建国支付。

2021 年,林浩与孙敏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一号住宅和二号底商的首付、按揭款均由林建国承担,所有权归林建国夫妇,林浩需配合将两套房产无偿过户至林建国名下。

可没想到,林浩后续因经营不善欠债,将一号住宅、二号底商、四号车位办理了抵押登记。林建国夫妇担心房产被处置,起诉要求:1. 确认 4 套房产为借名买房,过户至林建国名下;2. 对有抵押的房产实现带押过户,或由其代为清偿贷款后解押过户。

二、核心争议:是赠与还是借名买房?带押过户能否实现?

1. 双方各执一词

林建国夫妇主张:4 套房产是借林浩名义购买,并非赠与,房本、合同等原件均由其保管,房产也由其实际掌控(住宅自住、底商出租)。

林浩辩称:房产是父母赠与自己成家立业的,父母当时有购房资格,无需借名,且离婚协议是在孙敏逼迫下签订,非真实意思。

抵押权人(A 银行、B 信托公司、贾某等)均不同意带押过户,认为会损害其债权权益。

2. 法院审理关键认定

关于 “赠与 vs 借名买房”:林建国夫妇未提供证据证明购房时与林浩达成借名合意,且购房时父母有购房资格,无借名必要。但离婚协议已明确约定一号住宅、二号底商过户至林建国名下,林浩无证据证明协议是受逼迫签订,且协议已过除斥期间,对林浩具有约束力。

关于 “带押过户”:

一号住宅的 A 银行抵押权设立于民法典实施前,需经抵押权人同意或清偿债务后解押,带押过户不支持;

一号住宅的 B 信托公司抵押权、二号底商的贾某抵押权虽设立于民法典实施后,但抵押合同约定禁止转让,抵押权人不同意,带押过户亦不支持。

关于另外两套房产:三号库房、四号车位无证据证明是借名买房,也无其他合法过户依据,法院未支持过户请求。

三、判决结果:2 套房产可过户,需先解押

林建国夫妇偿还一号住宅的 A 银行贷款本息后,A 银行协助办理解押,林浩、孙敏配合将一号住宅过户至林建国名下;

林建国夫妇代林浩偿还一号住宅的 B 信托公司贷款本息(按 A 号、B 号裁决书确定金额)后,B 信托公司协助办理解押;

林建国夫妇代林浩偿还二号底商的借款本息(利息不超过 LPR4 倍)后,抵押权人贾某协助办理解押,林浩、孙敏配合将二号底商过户至林建国名下;

驳回林建国夫妇要求三号库房、四号车位过户的诉讼请求。

四、律师提示

父母出资购房登记子女名,无明确约定时,法律倾向认定为赠与,除非有充分证据证明借名合意;

离婚协议中关于房产归属的约定,只要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带押过户并非都能实现,需看抵押权设立时间、抵押合同约定及抵押权人意愿,无法带押过户时,可通过代为清偿债务解押后过户;

出资买房时,建议明确房产归属(签订赠与协议或借名买房协议),避免后续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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