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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方推责逾期办证,买方起诉要违约金,北京房产律师谈收款方责任

来源:创始人   作者:创始人   时间:2025-12-04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在房产纠纷实务中,定向开发房的 “办证难” 问题屡见不鲜 —— 购房者明明全额付款、顺利收房,却因开发商与销售方互相推诿,迟迟拿不到房产证。今天通过一起典型案例:购房者周明远全款 6520 万元买下精装修住宅,收房后 3 年才拿到房产证,最终通过诉讼获赔 540 万违约金。作为常年处理此类纠纷的房产律师,今天就结合该案拆解 “逾期办证维权” 的核心要点。

一、案件始末:全款收房却陷 “办证空窗期”,沟通无果只能起诉

2020 年 4 月,周明远看中了一套定向开发的一号住宅(附带两个车位),与销售方乙公司签订《认购意向书》。协议约定:房屋由乙公司委托甲公司开发,总价款 6520 万余元,分两笔支付 ——3323 万余元付至乙公司账户(购房款),3197 万余元付至乙公司指定的丙公司账户(装修款)。

签约次日,周明远一次性付清全部款项,乙公司、丙公司分别出具收据。2020 年 12 月 9 日,甲公司向周明远交付房屋,他随即入住,本以为后续办证会顺理成章。2021 年 1 月,双方补充签订《买卖协议书》,明确 “周明远需与甲公司签订正式《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以办理权属登记”,可这份关键合同却迟迟未签。

2021 年初到年底,周明远多次联系甲、乙两公司,要求推进办证,但甲公司以 “不是合同当事人” 推脱,乙公司称 “无办证资质”,两公司互相踢皮球。无奈之下,周明远在 2021 年 10 月提起诉讼,要求两公司协助过户。

历经两审:A 号判决确认协议有效,判令 “丁银行注销抵押后 15 日内,甲、乙公司协助过户”;2024 年 1 月,B 号判决维持原判;直至 2024 年 3 月 20 日,周明远才终于拿到房产证 —— 从收房到拿证,整整耗时 3 年多。

二、争议焦点:两公司抗辩,这些 “理由” 能否成立?

案件进入违约金索赔阶段,甲、乙公司的抗辩理由颇具代表性,也是实务中开发商常用来规避责任的借口,我们逐一拆解:

(一)责任主体之争:“我不是当事人,不该担责”?

甲公司(开发商)抗辩:我没签《认购意向书》《买卖协议书》,只是受乙公司指令交房,逾期是因为丁银行不注销抵押,且 2019 年后已与乙公司无关联,不应担责。

律师视角拆解:定向开发关系中,甲公司作为开发商,负有 “办理权属登记” 的法定义务 —— 即便未直接签协议,但其明知乙公司销售房屋,却未按约定与周明远签正式合同,也未主动处理抵押问题,存在明显过错;且案涉交易时甲、乙公司仍为关联企业,不能以 “后续无关联” 逃避前期责任。

乙公司(销售方)抗辩:我不是开发商,没办证资质,只收了 3323 万购房款,3197 万是装修款,不应按总房款算违约金。

律师视角拆解:乙公司是销售合同相对方、实际收款方,明知 “签正式合同是办证前提” 却不推进,本身就是违约;且案涉房屋是精装修现房,“拆分购房款与装修款” 实质是规避财务监管,装修款应计入总房款,不能以此拆分责任。

(二)违约金计算之争:“基数、利率、时间都不对”?

周明远主张:以总房款 6520 万为基数,按 LPR 加计 50%,自 2021 年 3 月 10 日算至 2024 年 3 月 20 日,违约金 1089 万余元。

两公司反驳:装修款不能算基数,LPR 加计 50% 无依据,逾期是抵押问题导致,不该按这个时间算。

律师视角拆解:装修款计入总房款有事实依据(精装修现房,非单独委托装修);但 LPR 加计 50% 需合同约定或有明确损失证明,实务中若无约定,法院通常按同期 LPR 计算;时间上,“交房后 360 日” 是更合理的起算点(比 “签约后 90 日” 更符合现房交易逻辑)。

三、法院判决:两公司共同担责,540 万违约金的法理依据

结合证据与法律规定,法院最终支持了周明远的核心诉求,判决逻辑值得购房者参考:

责任主体认定:案涉协议合法有效,甲公司(开发商)未履行 “签正式合同、处理抵押” 的义务,乙公司(销售方)未推进办证流程,两公司共同导致逾期,应承担连带责任。

违约金计算:

基数:6520 万总房款(装修款系房款组成部分,拆分付款不影响总额认定);

利率: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 LPR(无约定时,该标准符合 “赔偿实际损失” 的立法目的);

时间:自 2020 年 12 月 9 日(交房日)起算 360 日,至 2024 年 3 月 19 日(拿证前一日)止;

最终金额:5397274.15 元(近 540 万元)。

判决生效后,甲、乙公司需共同向周明远支付该笔违约金,周明远的维权诉求得到实质支持。

四、律师提示:定向开发房办证维权,这 3 点要记牢

留存关键证据:无论付款分几笔,务必保留 “总房款构成证明”(如协议中明确装修款为房款一部分、收款方关联性证明),避免开发商以 “拆分款项” 推脱责任;

及时固定违约事实:多次沟通无果时,通过书面函件、录音录像等固定两公司推诿的证据,为后续诉讼铺垫;

明确违约金计算依据:若无合同约定,可主张按 “已付总房款 × 同期 LPR× 逾期天数” 计算,起算点优先参考 “交房日”(现房)或 “合同约定办证日”(期房)。

定向开发房交易因涉及 “委托开发、多方主体”,更容易出现责任推诿,购房者需提前防范,遇纠纷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权,避免权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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