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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出资购房登记他人名下配偶能否要回出资

来源:创始人   作者:创始人   时间:2022-10-26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五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郭某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对方向我返还不当得利款项140万元,并按支付利息损失;

2、本案诉讼费由对方负担。

事实与理由:我与崔某于1993519日登记结婚至今,崔某在与我婚内,于2012年初同李某英建立恋爱关系,后二人于20153月中断恋爱关系。在二人恋爱期间,2012年案外人董某因拆迁对外出售安置房屋,李某英与董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而崔某未征得我的同意,使用我们夫妻共同财产分多次向董某转账支付了购房款140万元。

我认为崔某婚内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系基于其与李某英的不正当关系,损害了我的权益,李某英明知崔某有配偶而与其保持不当关系,不应取得该140万元对应的利益,故现诉至法院,提出上述诉请。

 

被告辩称

李某英辩称,一、郭某峰提起本案的诉讼时效已经届满。首先,本案诉讼时效应自140万元中的最后一笔款项支付给案外人董某的2013830日起算;

其次,我与崔某在2012年年初至20153月期间系恋爱关系,2015年崔某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起诉我至海淀法院时,郭某峰已经知道崔某出资140万元为我购买房屋一事,现郭某峰以不当得利纠纷为由提起诉讼的时效也已经届满;另外,崔某在2015年与我的民间借贷纠纷诉讼中并未涉及本案140万元,2018718日崔某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起诉董某索还140万元,20191月以合同纠纷为由起诉我与董某要求确认购买的房屋归其所有,20196月以不当得利纠纷为由对我提起诉讼索还140万元,上述四个诉讼涉及不同的法律关系和标的,对于本案而言,不能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亦不能以崔某的诉讼行为认定郭某峰提起本案诉讼存在时效中断的情形。

二、郭某峰未有证据证实其财产利益受有损失。崔某为我购买房屋时,曾告知我140万元系其借贷取得,我认为该笔债务并未用于崔某与郭某峰的共同生活,超出了家庭生活所需的范畴,故崔某取得140万元的债务并非其与郭某峰的夫妻共同债务,第三人使用借贷取得的140万元为我支付购房款,并未损害郭某峰的利益。综上,我不同意郭某峰的诉讼请求。

 

法院查明

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崔某与郭某峰系夫妻,二人于1993519日登记结婚。李某英崔某于2012年年初确立恋爱关系,后于20153月中断恋爱关系。

20154月,崔某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起诉李某英至本院,主张2012630日至201534日期间共向李某英出借674950元,诉请李某英予以偿还,该案中,李某英辩称双方系男女朋友关系,崔某已有家庭,并承诺尽快离婚与其结婚,双方恋爱期间同居,自20126月开始崔某向其支付相关生活费用,涉案款项系崔某对其的赠与,且已经用于双方同居生活。

本院认定崔某所述款项系民间借贷性质,判决李某英向崔某偿还借款574950元。该判决作出后,李某英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2830日,董某(甲方、出卖人)与李某英(乙方、买受人)签订《拆迁房(期房)转让协议》,约定乙方购买甲方就丰台区所购买的拆迁安置房屋,房屋成交价格140万元,付款方式为买受人预先支付出卖人100万元,余款40万元于签订协议后一年内交付结清。上述协议签订后,崔某于2012831日至2013830日期间分数笔向董某转账140万元。20139月董某向李某英出具收到购房款140万元的收条。上述协议及收条均由李某英持有。

2018718日,崔某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起诉董某至丰台法院,诉请董某向其偿还借款本金140万元,该案中崔某称140万元系其借李某英之名向董某购买房屋的购房款,董某对此不予认可。后崔某撤回该案起诉。

20191月,崔某以合同纠纷为由起诉李某英、董某至丰台法院,主张其系借用李某英之名向董某购买房屋,诉请确认所购房屋归其所有,该案中李某英辩称买房时其与崔某系男女朋友关系,系崔某称要给其改善住宿环境,崔某出资140万元为其购买的房屋。丰台法院认定崔某未就其主张的其与李某英之间存在借名买房的合同关系完成举证责任,法院对此不予认定,且涉案房屋并未办理所有权登记手续,最终判决驳回了崔某的诉讼请求。上述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20196月,崔某以不当得利纠纷为由起诉李某英至本院,诉请李某英向其返还14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损失,该案中,李某英抗辩主张崔某支付的140万元购房款系对其的赠与,崔某表示涉案140万元为其用与配偶郭某峰的夫妻共同财产支付。经本院询问,崔某表示其配偶知晓其就140万元所提多个诉讼,意见与其一致即要求李某英返还该140万元,但未就此向本院提交相应证据。

本院认为“如崔某所述,其系婚内出轨李某英,而涉案140万元来源于其与配偶的夫妻共同财产,崔某与李某英之间的关系,有违公序良俗,在此情况下,就涉案140万元款项,崔某并非法律规定的享有返还请求权的权利人,现其作为原告诉请李某英予以返还,缺乏依据,本院对此不予支持。”最终判决驳回了崔某的诉讼请求。该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本案中,李某英抗辩主张崔某支付的140万元购房款系崔某借贷所得,但未向本院提交相应证据。李某英陈述称购房事实发生于2012年至2013年,140万元系大额款项,如果系郭某峰、崔某的夫妻共同财产的话,郭某峰对于该笔款项的支出情况不应迟至2015年才知晓,故可推定该140万元并非崔某与郭某峰的夫妻共同财产。

郭某峰对此称,其与崔某的共同财产均是崔某支配,2012年崔某向董某支付140万元购买房屋其是知情的,但当时崔某谎称系为家庭购买房屋,其自2015年知晓崔某与李某英之间的关系后即精神抑郁,未再关注购房一事,直至2018年崔某起诉董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撤诉后,崔某还要再起诉李某英和董某买卖合同纠纷,其时崔某才告知其140万元用于了为李某英购房。

郭某峰亦依据上述事实主张认为其本次起诉并未超过诉讼时效,另主张崔某作为处分140万元的知情人,向李某英主张返还140万元不当得利的诉讼时效,法院生效判决认定并未届满,因此其作为受害人主张返还此140万元亦没有超过诉讼时效。李某英主张2015年与郭某峰之间就涉案140万元进行过短信沟通,郭某峰对此不予认可,李某英未就上述事实主张向本院提交相应证据。

 

裁判结果

一、李某英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返还郭某峰140万元;

二、驳回郭某峰的其他诉讼请求。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本案中,李某英虽主张崔某为其支付的140万元购房款为崔某借贷取得,但举证不足,基于上述款项支付发生于崔某与郭某峰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于该140万元为崔某与郭某峰的夫妻共同财产的事实,法院予以确认。李某英明知崔某有配偶而与其保持关系,二人关系有违公序良俗,李某英基于该关系取得崔某使用夫妻共同财产140万元为其支付购房款的利益,不具有法律依据,损害了崔某之配偶郭某峰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利,现郭某峰诉请李某英返还140万元,合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郭某峰诉请李某英支付利息损失,事实及法律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李某英未能举证证实郭某峰知道或应当知道崔某使用夫妻共同财产为李某英支付140万元购房款的事实的具体时间,对于李某英所提郭某峰提起本案诉讼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抗辩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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