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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约定借名报酬,出名人依约索要1万元,法院判决支持|2026年北京房产继承律师靳双权

来源:创始人   作者:创始人   时间:2026-10-22


借名买房,出名人帮忙“借名”能不能收报酬?收了的报酬法律认不认?这起案件给出了明确答案。

2004年,龚先生看中了北京一套商品房,但考虑到自己年龄偏大、直接以自己名义贷款有难度,便与孙女士商议,借用孙女士的名义购买一号房屋。双方约定:全部费用由龚先生支付,产权和收益归龚先生,贷款办理成功后,龚先生向孙女士支付1万元报酬。孙女士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总价33万余元,首付款由龚先生以现金支付,又以孙女士名义办理了26万元商业贷款。双方随后签订《借名买房协议书》,把借名事实和报酬约定白纸黑字写了下来。

贷款放款后,孙女士按月还款,款项均由龚先生取出现金存入孙女士银行卡后自动扣款,直到2012年贷款全部还清。房屋购买后一直由龚先生占有使用,水电费、物业费也由他自行支付。但约定的1万元报酬,龚先生始终没有给付。孙女士起诉要求龚先生支付报酬1万元及资金占用利息。

法院认为,孙女士已按《借名买房协议书》的约定履行了相应义务,龚先生应按约定给付1万元报酬。因协议未约定报酬支付时间,孙女士以诉讼方式主张权利,视为已为龚先生留出充分准备时间,判决龚先生支付报酬1万元,并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自起诉之日起的资金占用利息。

借名报酬约定有效的前提,是借名行为本身不违法。但如果是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的借名,即使约定了报酬,协议仍可能因损害公共利益被认定无效,出名人要不到报酬,借名人也要不回房。借名协议应写清借名原因、房屋位置、出资承担、产权归属、无条件配合过户和违约责任。

靳双权律师长期办理借名买房确权与腾退纠纷,熟悉出资凭证、票据保管、长期占有三项事实的证明路径,也熟悉出名人擅自处分、出名人去世后继承人否认借名等情形的处理方式。他自2005年起在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执业,2008年创办易胜借名买房律师网,围绕借名买房与房屋权属确认持续整理裁判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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