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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律师解析:非本村村民购农房 抵债协议无效后的权利救济

来源:创始人   作者:创始人   时间:2025-12-04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案情介绍

2011 年 12 月 4 日,陈志强(甲方)与赵卫国(乙方)签订《房产抵债协议书》,协议载明 “甲方因经营项目向乙方借款 400 万元,无力偿还,自愿将城郊村 3 号宅院(216 平方米)抵债转让给乙方”,协议还约定拆迁补偿归乙方所有、与甲方妻儿无关等内容,中介人王某、孙某签字见证。

当日,赵卫国向陈志强支付 25 万元,陈志强出具收条载明 “今收到赵卫国房款 25 万元”;次日,赵卫国再转账 50 万元,陈志强亦出具 “收到房款 50 万元” 的收条。

2024 年,城郊村 3 号宅院被纳入拆迁范围,陈志强诉至法院,请求确认《房产抵债协议书》无效(庭审中撤回返还房屋诉求)。陈志强主张双方实为借贷关系,协议系流押条款,收条内容为赵卫国提前拟定,自己仅收到 75 万元借款而非房款,房屋一直由自己管控。

赵卫国辩称双方系真实房屋买卖关系,因农村宅基地无法直接签订买卖合同,才以 “抵债” 名义签订协议,400 万元系预估拆迁款,75 万元为购房款,协议签订后已实际接管房屋并居住、出租,提交租赁合同、修缮合同、视频图片及拆迁公告佐证,中介人王某出庭证实双方系通过介绍购买房屋。

裁判结果

陈志强与赵卫国于 2011 年 12 月 4 日签订的《房产抵债协议书》无效。

法院说理

法律适用:本案协议签订及履行均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故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规定。

举证责任分配: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提供证据证明,未能提供或证据不足的,承担不利后果。

协议性质认定:

从协议内容看,虽载明 “借款 400 万元”,但双方均认可无真实 400 万元借款事实,协议对房屋产权、拆迁补偿、居住纠纷等约定符合房屋买卖合同核心特征,无借款金额、期限等借贷关系必备条款;

从履行情况看,陈志强出具的收条明确载明款项为 “房款”,其主张收条内容非真实意思但未提供反驳证据,赵卫国提交的租赁合同、修缮合同等可佐证其实际占有使用房屋,陈志强提交的电费缴纳凭证不足以推翻该事实;

从双方解释看,赵卫国关于 “宅基地不能直接写买卖,400 万元为预估拆迁款” 的陈述更具逻辑性,陈志强主张 “流押担保” 与协议履行及收条内容矛盾。

综上,认定《房产抵债协议书》实际为农村房屋买卖合同。

合同无效理由: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挂钩,不得违规转让,农村房屋买卖依赖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赵卫国非案涉房屋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案涉协议违反土地管理法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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