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房产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拆迁房产纠纷,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离婚房产分割等房产案件。从业十七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原告徐某、张某文、张某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照双方于2021年2月1日签订的《宅基地确权更名证书》对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进行析产分割;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徐某与其他原告、各被告系母子、母女关系。原告徐某之夫张某理,于1986年去世,遗留夫妻共同房产一号北房5间(老北房)约合90平方米。张某理去世后,长子张某文单独出资在本院(一号)东侧新建房屋12间,约合计110平方米,又在老北房(一号)东侧新建门楼1间、耳房2间及平房l间,约合66平方米。次子张某伟单独出资在本院(一号)建平房11间约合136平方米。三女张某兰单独出资在本院(一号)建2间平房,约合47平方米。
考虑到房屋年久失修,为日后翻建方便、明确产权、避免争议,2021年2月1日,原、被告各方经协商一致,在丰台区D村委会签订分家析产协议,各方均签字按手印,对一号房屋划清产权。然事后被告张某英,张某溪之女张某芝反悔在村委会吵闹,导致村委会难以进行后续登记工作,无奈之下原告遵循村委会建议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对一号进行析产分割。
被告辩称
被告张某英、张某溪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同意按照双方签订的《宅基地确权更名证书》分割房屋,应按照法定继承分割房屋。
被告张某兰辩称,我在一号盖了两间房屋,这两间房屋应归我所有,其他房屋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法院查明
徐某与张某理系夫妻,双方均系初婚,婚后生育二子三女,长子张某文、次子张某伟,长女张某英、次女张某溪、三女张某兰。1986年7月16日,张某理因死亡注销户口。张某理生前未留遗嘱。一号宅基地系张某理祖业产。2016年12月9日,院内建房审批表显示,户主徐某,人口9,原有房屋正房8,配房8,座落一号。申请理由:补办手续。原宅基地南北长18米,东西长27米,面积486平方米,折合0.729亩,社区意见、村委会意见均为同意。
2021年2月1日,徐某、张某文、张某伟、张某英、张某溪(张某芝代)、张某兰签订《宅基地确权更名证书》,约定:“经全家协商,现院落分配如下:(翻建批示于2016年4月补办手续,现房屋使用权人为徐某)共计0.729亩,院内房屋分配如下:1.老北屋大梁为界往东归老大张某文所有,共计9间,分宅基地面积200平方米。2.老北屋大梁为界往西归老二张某伟所有,共计11间,分宅基地面积196平方米。3.东南角张某兰盖的房共计2间,分宅基地面积50平方米,归老五张某兰所有。4.老三张某英,分宅基地面积20平方米,为张某英所有。5.老四张某溪,分宅基地面积20平方米,为张某溪所有。
以上所有内容真实有效,尊重徐某的意愿,徐某在世或百年此协议书一直有效,各自遵守本协议之规定。本协议一式6份,每份三页,各家及村委会存档各留存一份,签字按手印立即生效。”
诉讼中,张某文提交《建筑工程承包协议书》,证明其出资在一号建房,张某英、张某溪、张某兰对此不予认可。证人赵某出庭陈述其在一号为张某文、张某伟建房。张某英、张某溪提交微信聊天记录,证明签订更名证书前双方对宅基地面积存有争议,徐某、张某文、张某伟对此不予认可。
关于一号房屋建设情况,徐某、张某文、张某伟称一号院房屋除张某兰所建两间东房外,其余房屋均系张某文、张某伟所建,张某英、张某溪认可未出资在一号建房。张某兰称其出资在一号建东房两间。现一号院由徐某、张某文一家及张某伟一家居住生活。
经本院现场勘验,一号老北屋大梁为界往东有北房三间,该北房三间南侧为二层建筑,其中一层有南北对称的房屋共八间,现该房屋均由张某文居住使用,徐某、张某文、张某伟称《宅基地确权更名证书》中载明的归张某文所有的房屋对应的系上述该部分房屋;老北屋大梁为界往西有北房四间,该北房四间南侧有东西对称房屋共八间,有南房两间,徐某、张某文、张某伟称《宅基地确权更名证书》中载明的归张某伟所有的房屋对应的系上述该部分房屋;一号院大门以东有东房两间,徐某、张某文、张某伟称《宅基地确权更名证书》中载明的归张某兰所有的房屋对应的系上述该部分房屋。
诉讼中,张某英、张某溪诉至本院,请求判令双方于2021年2月1日签订《宅基地确权更名证书》无效。2021年6月23日,本院作出判决书,判决驳回张某英、张某溪的诉讼请求。现该民事判决书已生效。
裁判结果
一、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一号院内老北屋大梁为界往东东数北房第一间、第二间、第三间及该北房南侧南北对称的一层房屋八间归张某文所有;
二、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一号院内老北屋大梁为界往西西数北房第一间、第二间、第三间、第四间及该北房南侧东西对称的房屋八间,南房两间归张某伟所有;
三、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一号院内大门以东东房两间归张某兰所有;
四、驳回徐某、张某文、张某伟的其他诉讼请求。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徐某、张某文、张某伟、张某英、张某溪、张某兰于2021年2月1日签订《宅基地确权更名证书》,对一号房屋归属达成协议,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现徐某、张某文、张某伟要求按照该协议分割房屋的诉讼请求,证据充分,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徐某、张某文、张某伟未提供证据证明一号院内二层建筑系经过合法审批所建,故其主张分割该院内二层房屋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应当指出,法院对一号院内房屋的处理不能对抗有权机构对该房屋是否合法的认定及相关处理,不作为权利人要求登记机关进行物权登记的依据,不作为拆迁补偿的依据,对于该房屋是否属于违章建筑,应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相关规定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