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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婚内一方购买的其父母拆迁安置房离婚时能否分割

来源:创始人   作者:创始人   时间:2022-11-20


  •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五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赵某文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确认赵某文对一号房屋享有三分之一的份额,刘某辉享有三分之一的份额,赵某杰、赵某刚享有三分之一的份额。

    赵某文上诉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赵某文一审诉讼请求或依法发回重审;2.诉讼费由刘某辉承担。

    主要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1.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以下简称一号房屋)虽系刘某峰所有的西城区A号拆迁而来,按照政策配售的政府保障性住房,但拆迁所享有的各种拆迁款已经由刘某峰全部依法获取,并享受了因拆迁获得政策配售的政府保障性住房。赵某文与刘某辉当时为夫妻,双方户口均在西城区A号,刘某辉并非一审判决认定的唯一被安置人。

    根据《西城区定向安置房购买资格及配售意见》第一条规定,购房人必须具有北京市户口和未享受过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政策,并在拆迁项目张贴暂停公告日前,被征收房屋户籍在册人员且长期居住的,可以作为定向安置房购房人,因此赵某文也是定向安置房购房人。

    2.一审判决将赵某文认定为仅是房屋参与配售人员是极其错误。虽然签订合同时,刘某辉作为购房人签订合同,但不能因此而否定赵某文是定向安置房购房人。

    虽然购房款是刘某峰出资,但不能因此而否定涉案房屋是刘某辉和赵某文所婚后购买,至于购房款来源以及刘某峰出资性质并不能否定房屋为夫妻共有财产的性质,刘某峰如果对其出资性质有异议可以另案起诉。赵某文作为定向安置房的购房人之一,此次购房已经使用了其享有的参与政策性分房的资格,一审判决仅将赵某文作为参与配售人员,对赵某文极其不公平,赵某文以后也将无法再享受政策性分房。一审判决未将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依法分割错误。

    3.刘某辉在婚姻期间,与第三方女性出轨,并长期同居是导致离婚的主要原因,刘某辉具有重大过错,因此在分割财产之时应当少分,给予赵某文进行赔偿,之所以离婚判决和一审没有提出真正原因,是因为刘某辉私下答应给赵某文相对应的补偿,但至今未收到任何补偿。

     

    被告辩称

    刘某辉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赵某文的上诉请求。1.一审判决认定赵某文等人不是购房人具有法律依据。2.赵某文认为一号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错误。3.刘某辉和赵某文婚姻期间的问题和本案无关。

    赵某杰辩称,不同意一审判决,同意赵某文的上诉请求。

    刘某峰、王某述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赵某文的上诉请求。

    赵某刚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法院查明

    刘某辉与赵某文于201314日登记结婚,双方于2019417日经法院调解离婚。离婚诉讼中,赵某文提出刘某辉及其父亲名下的房屋因涉及案外人,其另行起诉。

    赵某皓、赵某杰系金某之子。金某于2019221日去世,赵某皓于2014113日去世。赵某刚系赵某皓之子。

    北京市西城区A号(以下简称A号)系刘某峰私产。201573日,北京E公司作为甲方与刘某峰作为乙方签订《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A号有正式房屋15间,建筑面积226平方米。乙方在该房屋内有正式户籍1户,4人,分别为户主刘某峰、之妻王某、之子刘某辉(于201557日迁入)、之儿媳赵某文(于201557日迁入)。

    经评估确定,该房屋所在区域基准价格为20601/建筑平方米,该房屋评估补偿款共计747667元。甲方应支付乙方拆迁奖励、补助费共计72889元,分别为户口外迁奖励费35000元、搬家补助费904元、电器移机费985元、周转费36000元。

    2015812日,刘某辉就一号房屋填报《西城区定向安置房待审核确认单》,载明购房人为刘某辉,房型为二居,购房人其他家庭成员包括赵某文、金某。后刘某辉作为买受人与一号房屋开发建设单位北京H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该房屋预测建筑面积9369平方米,价款按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11600元,总价款1086804元。合同签订后,刘某峰支付了房屋价款。

    审理过程中,法院向北京E公司发函了解一号房屋相关情况,该公司回函称:购房人刘某辉为被拆迁人刘某峰之子,其直系亲属身份可以作为定向安置房购房人。赵某文、金某作为购房人刘某辉的其他家庭成员参与定向安置房的配售,根据北京市西城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委员会下发的《西城区定向安置房购买资格和配售意见》“三人最大配售一套两居室”规定,购房人刘某辉经政府部门审核通过,取得《西城区定向安置房待审核确认单》以及《签约通知单》,获得两居室的配售资格。一号房屋所在项目属政府保障性房源,我公司作为用房单位,并不负责房屋所有权证书办理相关工作。

    《西城区定向安置房购买资格及配售意见》第一条购买资格部分规定:1.购房人应当具有北京市户籍。2.购房人需未享受过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政策。3.购房人已通过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资格审核、正在进行轮候的,需退出轮候。4.经区政府批准配售定向安置房的征收(拆迁)项目、腾退项目范围内房屋的产权人或承租人可以作为定向安置房购房人。

    产权人或承租人放弃购买定向安置房的,经产权人或承租人申请,其直系亲属可作为购房人。征收(拆迁)项目张贴暂停公告之日前,被征收房屋户籍在册人员、且在现场长期居住的,可以作为定向安置房购房人;腾退项目张贴启动公告之日前,被腾退房屋户籍在册人员、且在现场长期居住的,可以作为定向安置房购房人。单身购房人需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现场居住情况需由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开具证明,或者项目实施单位通过公开的方式在现场公示。

    购房人及其他参与配售人员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第二条关于配售意见规定:1.原则上一产权户(私房)或一承租户(公房)可以配售一套定向安置房。2.二人及二人以下户配售一套一居室(子女符合法定入学年龄的单亲家庭配售两居室),三人户最大配售一套两居室,四人及以上户最大配售一套三居室。

    赵某文称按拆迁政策,A号的地上物拆迁和补偿是给被拆人刘某峰的,安置房屋系对房屋内户籍人口的安置,安置房屋根据人和户口确定安置面积,因考虑了赵某文以及金某的情况,故配售了一套两居室。且如刘某辉未婚,则只能与刘某峰、王某一同安置,仅能获得一套定向安置房;如只有刘某辉和赵某文二人,则只能分配一套一居定向安置房。故主张赵某文、刘某辉、金某各占一号房屋三分之一的份额。

    刘某辉、刘某峰、王某称拆迁与安置分不开,一号房屋系A号房屋拆迁安置而来,A号房屋的产权人为刘某峰,按A号房屋面积,刘某峰应分得两套安置房屋,与户籍无关。当时刘某峰有意想多分一点房屋,因此将金某作为赵某文的赡养义务人,但实际上赵某文不是金某的赡养义务人。另外,之所以以刘某辉名义购买也是为了避免日后过户麻烦,因此用刘某辉名义购买,但房款由刘某峰支付,实际是刘某峰、王某对刘某辉个人的赠与。

    A号拆迁,共配售两套房屋。关于为何配售两套房屋的问题,赵某文称因为是两个家庭,以家庭为单位申请了两套房屋;刘某辉、刘某峰、王某称政策虽规定配售一套三居室,但实际可以协商。

    一号房屋为两居室,尚未办理产权证,现已具备办理产权证条件。经询,赵某文、赵某杰、赵某刚称可以共同使用一号房屋,刘某辉表示不可能共同使用。

    经询,各方均认可一号房屋的性质为经济适用房。

    法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可知一号房屋系因刘某峰所有的A号遇拆迁,按政策配售的政府保障性住房。根据《西城区定向安置房购买资格及配售意见》,刘某辉以自己名义购买一号房屋与刘某峰所有的A号拆迁、与赵某文存在夫妻关系以及金某作为参与配售人员有关.

    考虑到一号房屋购买人的资格条件、房款全部由刘某峰支付以及赵某文、金某仅为参与配售人员,法院认为赵某文、金某在仅为参与配售人员的情况下主张获得涉案房屋三分之一的份额,依据不足,故法院对赵某文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需要指出的是,一号房屋的取得,与赵某文、金某作为参与配售人员有一定关联,法院虽认定赵某文、金某不能获得房屋产权,但应获得的相应补偿利益可另行解决。

     

    裁判结果

    驳回赵某文的诉讼请求。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双方争议焦点为赵某文是否有权主张一号房屋份额。

    本案中,一号房屋系基于刘某峰A号房屋拆迁,并由刘某峰支付购房款,刘某辉作为购房人所取得。《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中载明,A号房屋内有正式户籍1户,4人,分别为户主刘某峰、之妻王某、之子刘某辉、之儿媳赵某文。

    此后,赵某文、金某作为刘某辉的其他家庭成员参与定向安置房的配售,而金某并非《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列明的户籍人口,赵某文虽系户籍人口,同时亦作为刘某辉其他家庭成员参与安置房屋配售,但现其已与刘某辉离婚,故在综合一号房屋来源、购房款支付以及刘某辉与赵某文已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法院认为不宜以确认房屋份额的方式对赵某文、金某的补偿利益进行认定,赵某文、金某可对一号房屋的权益以折价补偿的方式予以主张。

    法院认定赵某文不能获得一号房屋产权,但应获得的相应补偿利益可另行解决,并最终驳回赵某文要求确认一号房屋份额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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