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咨询 | 联系我们
咨询电话:400-052-0352

律师说法

团队介绍
业务领域
联系我们
说房网

在线咨询

  • (*仅律师可见)
  • (*仅律师可见)
您现在的位置是: 律师说法 >

妻子去世后关于遗产房屋与其父母无法协商起诉分割纠纷

来源:创始人   作者:创始人   时间:2022-11-20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五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陈某鑫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

1.依法分割被继承人高某玲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以下简称一号房屋),房屋归陈某鑫所有,陈某鑫按市场价值支付高先生、赵女士二分之一份额的房屋折价款;

2.依法分割被继承人高某玲名下位于河北省二号房屋(以下简称二号房屋),房屋归高先生、赵女士所有,高先生、赵女士按市场价值支付陈某鑫二分之一份额的房屋折价款;

3.依法分割被继承人高某玲名下位于河北省三号房屋(以下简称三号房屋),房屋归高先生、赵女士所有,高先生、赵女士按市场价值支付陈某鑫二分之一份额的房屋折价款。

高先生、赵女士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书第一项,改判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由高先生、赵女士继承,高先生、赵女士给予陈某鑫三分之一133万元折价款;2.上诉费由陈某鑫承担。

事实和理由:一、本案涉及的遗产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是被继承人离婚时在父母的帮助下,从父母处借款给付陈某霖房款后取得,该房屋为被继承人高某玲的个人遗产,应当法定继承,没有理由再考虑房屋的由来。陈某鑫亦不具备单独居住使用涉案房屋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按照民法典关于法定继承的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均等,高先生、赵女士两位老人在被继承人病重临终前几年时间一直在其身边陪伴照顾,完全尽到了扶养义务,且高先生、赵女士占继承份额的三分之二,陈某鑫仅占三分之一,该房屋应当判决由高先生、赵女士继承。

三、陈某鑫作为未成年孩子,根本不具有继承一号房屋给付250万元巨额折价款的能力,判决也根本无法履行,在一审审理期间,高先生、赵女士已向法院提供充足的银行存款证明,完全足以给付陈某鑫房屋三份之一的折价款133万元及补偿款,这些现款存入陈某鑫的个人账户,用于成长学习生活,才是真正的考虑了未成年孩子的切身权益。

 

被告辩称

陈某鑫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高先生、赵女士的上诉请求及理由。

 

法院查明

高先生、赵女士系被继承人高某玲的父母。2007424日,陈某霖与高某玲登记结婚,婚后于20101119日育有一子即陈某鑫,2012213日,二人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陈某鑫由高某玲抚养,一号房屋归高某玲所有,由高某玲和陈某鑫居住;……。”2019316日,高某玲去世。经询,双方均称高某玲生前未立遗嘱。

诉讼中,陈某鑫要求一审法院处理的高某玲遗产包括:

1.一号房屋

2005128日,郑某、崔某、陈某刚、崔某辉、陈某霖签订《房屋转让协议》,约定郑某、崔某将一号房屋有偿转让给陈某霖所有,陈某霖及其父母陈某刚、崔某辉支付房屋转让款409530元。200939日,一号房屋登记在陈某霖、高某玲二人名下,共有状况为共同共有,建筑面积7924平方米。2013510日,一号房屋登记在高某玲个人名下。经询,现该房屋为空置状态,双方均认可一号房屋市场价值为400万元。

2.二号房屋

20181229日,二号房屋登记在高某玲名下,抵押权人为m银行,抵押金额为17万元,贷款余额为8216646元。经询,现该房屋处于出租状态,双方均认可房屋市场价值为每平米8500元。

3.三号房屋

三号房屋尚未办理产权登记,可售类型为预售,预订人为高某玲,开发商为T公司,房屋总价354561元。高某玲向某银行贷款26万元,贷款余额为16769323元。经询,现该房屋处于出租状态,双方均认可房屋市场价值为每平米9500元。

 

裁判结果

一、被继承人高某玲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由陈某鑫继承,陈某鑫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高先生、赵女士房屋折价款每人各125万元;二、被继承人高某玲名下位于河北省二号房屋由高先生、赵女士继承,房屋剩余贷款由高先生、赵女士负责偿还,高先生、赵女士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陈某鑫房屋折价款107563元;

三、被继承人高某玲与T公司就位于河北省三号房屋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项下权利义务由高先生、赵女士继承,房屋剩余贷款由高先生、赵女士负责偿还,高先生、赵女士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陈某鑫房屋折价款132804元;四、驳回高先生、赵女士的其他请求。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本案中,被继承人高某玲生前未立有遗嘱,陈某鑫和高先生、赵女士作为高某玲的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均有权继承高某玲的遗产。关于一号房屋,考虑到陈某鑫与被继承人高某玲生前共同在此居住,高某玲与陈某霖离婚时亦约定陈某鑫对该房屋享有居住权益,法院确定该房屋由陈某鑫继承,陈某鑫给付高先生、赵女士房屋折价款,具体数额法院综合考虑双方当事人的法定继承份额、房屋市场价值及照顾未成年子女的原则酌情予以确定。

关于二号房屋、三号房屋,均由高先生、赵女士继承,房屋剩余贷款由高先生、赵女士负责偿还,高先生、赵女士给付陈某鑫房屋折价款,具体数额法院结合房屋市场价值、贷款余额、继承份额等因素予以确定。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