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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去世遗产房屋与其配偶及子女诉讼分割纠纷

来源:创始人   作者:创始人   时间:2022-11-13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五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高女士、陈女士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分割被继承人陈某皓的所有遗产,包括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一号的房产。同时要求对方协助办理房产权属变更登记手续;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被继承人陈某皓于202032日去世,其有三位继承人,分别为陈某皓的母亲高女士,陈某皓的女儿陈女士,及陈某皓的现任妻子吴女士。现三人对陈某皓留有的遗产进行分割时产生纠纷,无法达成一致。现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另外,高女士年事已高,无劳动能力,应适当多分。

 

被告辩称

吴女士、朱某辩称,对于陈某皓去世后留下的遗产,吴女士应当分得大部分遗产,高女士、陈女士应当不分或者少分遗产,具体答辩理由如下:吴女士与陈某皓(本案被继承人)在1998125日结婚,从结婚到陈某皓去世二十二年间,二人相濡以沫,感情深厚。陈某皓去世,所有丧葬费都由吴女士一人垫付。陈某皓生前与高女士、陈某刚(陈某皓弟弟)、陈女士就有很大矛盾。陈某皓母亲高女士,在陈某皓生前就一直偏袒陈某刚,陈某皓对此一直十分气愤。

另,吴女士前夫育有一子朱某,1987年出生,200114岁)到2003年因奶奶生病和吴女士与陈某皓共同生活,且朱某从初中到大学毕业寒、暑假都在与吴女士、陈某皓共同生活。吴女士认为朱某已经与陈某皓形成抚养关系,应当具备分配陈某皓遗产的权利,恳请法院依职权追加朱某参与此案,分配陈某皓遗产。

 

法院查明

陈某旭、高女士系被继承人陈某皓之父母,二人生有二子,长子陈某皓、次子徐建。19879月,陈某皓与许某珍登记结婚,19881028日,双方生一女陈女士。1990626日,陈某皓与许某珍经法院调解离婚。19932月,陈某皓与李某妮登记结婚,二人未生育子女,1995510日,双方经法院调解离婚。1998125日,陈某皓与吴女士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双方未生育子女。吴女士与前婚配偶朱某贤育有一子朱某。陈某旭于2003114日死亡,陈某皓于202032日死亡。陈某皓生前未留遗嘱、遗赠,亦未签有遗赠抚养协议。经询,高女士每月退休金4900元。

审理中,吴女士与朱某均申请朱某作为被告参加诉讼,认为朱某已经与陈某皓形成抚养关系,应当享有分割陈某皓遗产的权利。高女士、陈女士朱某未对陈某皓进行赡养,未办理陈某皓后事,不同意追加为继承人

本案审理中,双方一致表示对以下涉及陈某皓份额的财产进行处理:

陈某皓名下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以下简称一号房屋)。各方当事人均认可一号房屋系陈某皓与吴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其中一半份额归吴女士所有,另一半份额作为陈某皓遗产依法分割。庭审中,各方当事人对房屋价值未达成一致,但均同意按照份额进行分割。

 

裁判结果

一、被继承人陈某皓名下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由高女士、陈女士、吴女士继承,高女士及陈女士分别占上述房屋六分之一份额,吴女士占上述房屋三分之二份额,高女士、陈女士、吴女士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相互协助办理上述房屋的不动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二、驳回高女士、陈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本案为继承纠纷,核心在于继承人的确认、遗产范围的界定及具体遗产的分割问题。

关于继承人的确定问题。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即配偶、子女、父母继承。我国继承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继父母子女间是否具有法定继承人资格,以是否存在扶养关系为判断标准。人民法院在判断是否存在扶养关系时,应依扶养时间的长期性、经济与精神扶养的客观存在、家庭身份的融合性等因素综合进行判断。

本案中,吴女士、朱某主张陈某皓与朱某之间形成抚养关系,并提供低保材料、离婚调解书、证人证言等证据予以佐证。根据现有证据,难以证明陈某皓与朱某之间形成有扶养关系的继父子关系,故朱某对陈某皓的遗产不享有继承权。综上,陈某皓的适格第一顺位继承人为高女士、陈女士、吴女士。

关于遗产范围的确定问题及具体遗产的分割问题。涉案房屋系陈某皓与吴女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应为陈某皓与吴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其中属于陈某皓的份额在其去世后转化为遗产。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陈某皓生前无遗嘱,故其遗产应由其第一顺位继承人高女士、陈女士、吴女士按法定继承方式共同继承。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关于一号房屋,各方当事人均同意按照份额进行分割,法院不持异议。关于高女士及吴女士均要求多分遗产份额的主张,法院将结合高女士年龄、身体状况、吴女士与陈某皓共同生活的情况及相关法律规定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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