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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双方签署财产协议一方主张受胁迫要求撤销纠纷

来源:创始人   作者:创始人   时间:2022-10-24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五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朱某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朱某佳与刘某莉于20201011日签订的协议书无效;

2.刘某莉将腾退补偿款1322614元及置换的24004平方米房屋返还给朱某佳;

3.诉讼费由刘某莉承担。

事实和理由:朱某佳与刘某莉原系夫妻,二人于2006年离婚,离婚时判决朱某佳拥有位于S号院内北正房中的西数第一间、第二间及第三间房屋及西厢房三间的所有权并拥有院落西侧大门的使用权,且派出所给朱某佳另立户头。2019D村拆迁工作启动,经测量,朱某佳房屋面积为33158平方米。202084日正式开展测量工作,刘某莉联合拆迁办经理高某及崔某,将原本属于朱某佳所有的33158平方米的院落面积登记于刘某莉名下。

朱某佳多方沟通均未见成效。20201011日,在刘某莉及案外人高某、崔某的联合胁迫、恐吓下,朱某佳迫于无奈与刘某莉签订协议书,约定朱某佳同意在刘某莉给其一套6619平方米的集中式住宅及35万元后,双方对S号院拆建事宜再无争议。因该协议系刘某莉利用朱某佳处于危困状态时签订,应属无效,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刘某莉辩称,朱某佳所述不属实,没有胁迫、恐吓朱某佳,是朱某佳找律师起草的协议书,协议书是有效的,故不同意朱某佳的诉讼请求。

 

法院查明

朱某佳与刘某莉于1992527日登记结婚。20061030日,朱某佳与刘某莉协议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载明:“……二、财产分割问题:位于北京市大兴区S号房八间,男女双方各四间,配房三间归女方所有。所有房产最后都归孩子所有。三、债权债务问题:无。”

20201011日,甲方刘某莉与乙方朱某佳签订协议书,鉴于:1S号院内的北正房7间,其中西数第一间、第二间、第三间归乙方所有;院落西侧大门归甲乙双方共同通行使用;S号院内的西厢房三间归乙方使用。甲乙双方现就S号院迁建后所得利益进行分配,约定如下:一、甲方向乙方承诺:由乙方享有面积为6619平方米集中式住宅一套,在甲方进行选房时,该集中式住宅登记在乙方名下。

二、甲方向乙方承诺:自迁建主体向甲方支付补偿款后3日内,向乙方支付迁建所得补偿款35万元。

三、若甲方违反第一条约定,则甲方向乙方支付违约金100万元。

四、若甲方违反第二条约定,则甲方向乙方支付资金占用使用费,以补偿款35万元为基数,以每日万分之二为标准支付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五、双方就S号院迁建事务,再无任何争议。双方均认可上述协议书由朱某佳找律师起草,但朱某佳称条款均按照刘某莉的要求所拟。

S号院进行异地迁建,朱某佳签订协议获得6619平方米集中式住宅一套及35万元补偿款。刘某莉签订协议置换宅院一套并获得补偿款1322614元。

 

裁判结果

驳回朱某佳的诉讼请求。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朱某佳在本案中以胁迫、显失公平要求确认合同无效,缺乏法律依据。

朱某佳与刘某莉签订的协议书,系朱某佳找律师草拟,其知晓协议书内容,朱某佳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受到胁迫签订协议书,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协议书内容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现朱某佳与刘某莉已按照协议书的约定履行,该协议书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故对朱某佳要求确认与刘某莉签订的协议书无效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朱某佳基于协议书无效主张的返还财产,亦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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