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专业律师靳(jin)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房产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拆迁房产纠纷,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离婚房产分割等房产案件。从业十七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原告周某丽、张某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C公司给付购房款1367665元并支付利息。
事实和理由:2019年2月18日,C公司与周某丽、张某斌及北京市F公司签订《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预售合同》及补充协议,周某丽、张某斌购买C公司开发的北京市平谷区某号房屋。合同签订后,周某丽、张某斌依约支付了全部购房款。
2021年11月6日甲方C公司与乙方周某丽、张某斌及丙方北京市F公司签订《解除协议》《终止协议》。终止协议约定:“该房屋预售登记备案注销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且该房屋在北京市房地产交易管理网的楼盘表信息中恢复为可以销售状态后90个工作日内,甲方……退还给乙方1367665元”。2021年11月19日该房屋在北京市房地产交易管理网的楼盘表信息中恢复为“可以销售”,但时至今日C公司仍未依约支付周某丽、张某斌款项。为维护合法权益,周某丽、张某斌提起本次诉讼。
被告辩称
C公司辩称,不同意周某丽、张某斌的诉讼请求。在解除协议和终止协议中约定C公司在房屋恢复可销售状态后90个工作日内退款,而房屋恢复可销售包括预售登记备案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完毕且北京市房地产交易网楼盘表信息中恢复为可销售。2021年11月19日预售登记备案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完毕,但目前北京市房地产交易网楼盘表中没有该房屋可销售的信息,因此尚未满足退还款项的条件。此外,解除协议明确约定周某丽、张某斌不再因本协议的相关事宜向C公司主张相关责任,因此周某丽、张某斌无权再主张利息。
法院查明
2019年2月18日周某丽、张某斌(乙方、买受人)、C公司(甲方、出卖人)与北京市F公司(丙方、代持机构)三方签订了《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预售合同》及其补充协议,周某丽、张某斌购买了C公司开发的北京市平谷区某号房屋。2021年11月6日周某丽、张某斌与C公司、北京市F公司三方协商签订《终止协议》《解除协议》。
该终止协议中约定:“一、三方协商一致,同意乙方退房。二、应乙方申请,甲、丙方同意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解除三方签署的《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预售合同》及其补充协议。三、三方协商一致并确认,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7日内,甲、乙、丙三方共同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该房屋的网上预售登记备案注销登记手续。四、三方协商一致并确认,在该房屋预售登记备案注销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且该房屋在北京市房地产交易管理网的楼盘表信息中恢复为‘可以销售’状态后90个工作日内,甲方依据预售合同附件将乙方已付购房款(计人民币1368165元)退还给乙方1367665元,……
……乙方已付购房款的剩余部分为(人民币)1367665元(大写人民币:壹佰叁拾陆万柒仟陆佰陆拾伍元整)。双方一致同意,乙方已经支付的房款不计利息。甲方将在该房屋恢复至可售状态后的90个工作日内将上述已付购房款剩余部分一次性无息退还至乙方指定账户,……六、三方一致同意,如果乙方拖延办理本协议约定的原购房合同解除及相关备案注销等手续,截至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办理完成原购房合同的解除及注销等手续之日止,每逾期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总房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同时,甲方有权拒绝向乙方退还剩余已付房款。
若乙方拖延办理超15日,或存在其他不配合办理本协议约定的原购房合同解除及相关网签备案注销等手续,或原购房合同无法办理网签备案注销,或贷款银行的贷款无法撤销导致原购房合同无法网签备案注销的,原购房合同继续有效,甲乙丙三方应当继续履行原购房合同。如果原购房合同继续履行需要办理相关手续的(包括重新进行合同签订或预告登记或相关备案手续等的),乙、丙方应当配合。……后,周某丽、张某斌在约定期限内履行了约定义务,并于2021年11月19日配合C公司和北京市F公司办理该房屋的预售登记备案注销登记手续,将该房屋在北京市房地产交易管理网楼盘表信息中恢复至可售状态。后,虽经周某丽、张某斌催促,C公司以资金紧张为由,至今未将购房款1367665元返还。
另查,现C公司无法销售案涉房屋是因其预售许可期限已届满,再销售案涉房屋不再需要周某丽、张某斌配合办理。
裁判结果
北京c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周某丽、张某斌退还购房款1367665元并支付利息损失。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周某丽、张某斌与C公司等三方签订的预售合同已经协议解除,协议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各方均应遵照履行。根据查明的事实,2021年11月19日周某丽、张某斌配合办理完预售登记备案注销登记手续后,该房屋在北京市房地产交易管理网楼盘表信息中已即时恢复为可销售状态,周某丽、张某斌已经完成了所有约定义务。即使案涉房屋目前未处于可销售状态,亦系C公司自身原因,与周某丽、张某斌无关,C公司之抗辩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C公司所提解除协议中约定周某丽、张某斌不再追究其责任一节,依解除协议文义解读,该解除协议并未排除C公司因逾期退还购房款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故法院对C公司该抗辩亦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