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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设立中的筹备组是否具备诉讼主体

来源:admin   作者:admin   时间:2017-05-14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中的筹备组没有独立的财产,不能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因此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因公司筹备组行为发生的民事诉讼,公司依法成立的,以公司为当事人,公司未成立的,以负责成立、组织筹备组的创办人或发起人为当事人。

  中的筹备组没有独立的财产,不能独立地承担,因此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因公司筹备组行为发生的民事诉讼,公司依法成立的,以公司为当事人,公司未成立的,以负责成立、组织筹备组的创办人或发起人为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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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 · 房地产业务部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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