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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分家没留字据,十年后反悔有用吗?北京房产律师:有用,可析产

来源:创始人   作者:创始人   时间:2025-12-05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案情介绍

 

周明与前妻林芳原系夫妻,育有一子周强、一女周婷。2017年二人协议离婚。2018年,其位于大兴区礼贤镇的宅院因新机场噪声区治理项目被整体腾退。该宅院登记在周明名下,由其于2005年购得,后与林芳共同扩建。

 

腾退时,为争取更多安置利益,家庭将户籍内4人(周明、林芳、周强、周婷)分为三户,分别以周明、周强、周婷名义与乙公司签订《搬迁补偿协议》及《定向安置房买卖合同》,共获得6套安置房及货币补偿210万余元。

 

此后,家庭内部未签署书面分割协议。周明称自己长期被子女打骂,亲情破裂,遂起诉要求:

1. 确认其中3套安置房归其所有,并判令被告协助过户;

2. 要求周强交付两套出租房屋;

3. 返还其应得的50万元拆迁款及一个新能源汽车停车位。

 

周强、周婷、林芳辩称:拆迁利益早已口头分割完毕——周明分得一套房+50万元,其余归周强;林芳的50万元由周强代收;另因周明曾向周强借款10万元用于“打点拆迁人员”,故周明转账110.8万元属正常结算。

 

经查:

周明实际居住在一号房屋(81.87㎡);

周强持有4套安置房合同,其中二号房屋(81.87㎡)由林芳居住,三号、四号房屋用于出租;

周婷分得五号房屋(112.81㎡)并实际居住;

所有安置房尚未办理不动产权证;

双方对房屋价值无法达成一致。

 

裁判结果

 

法院作出判决:

一、二号房屋(原由周强签约、林芳居住)的全部权益归周明所有,周强、林芳于30日内腾退并交付,在具备登记条件时协助过户;

二、三号房屋(57.07㎡,现由周强出租)由周明与周强按份共有(周明占38.43%,周强占61.57%),周强须配合办理份额登记;

三、周明向林芳、周强、周婷返还多领取的拆迁补偿款21,798.2元。

 

法院说理

 

1. 家庭内部无书面分割协议,视为未分割:

被告主张“已口头分完”,但未提供有效证据,法院不予采信。拆迁利益仍属家庭共有财产,应依法析产。

 

2. 补偿款按来源性质精准拆分:

宅基地区位补偿:4人均为宅基地使用权人,均分;

房屋重置及装修补偿:仅归属房屋建造人(周明、林芳);

工程配合奖、创业补助、未建房奖励等:因全家共同配合搬迁,4人均分。

 

3. 安置房指标按“贡献+公平”原则分配:

宅院房屋系周明、林芳婚后所建,对应234.2㎡建筑面积,二人各享117.1㎡选房指标;

剩余指标源于宅基地拟制面积,4人平均分配;

综合计算,周明应享185.67㎡选房面积。

 

4. 已选房屋按面积折算确权:

一号房屋(81.87㎡)由周明签约且自住,自然归其所有;

二号房屋(81.87㎡)判归周明,补足其指标;

三号房屋(57.07㎡)因面积超出周明剩余指标(21.93㎡),仅支持其按比例共有。

 

5. “打点费”借款不被认可:

被告称10万元用于行贿拆迁人员,属“不法原因给付”,法院不予保护。

 

律师提示

 

1. 拆迁分家必须签书面协议:

口头分割极易引发纠纷。即使亲情尚在,也应明确每套房、每笔钱归属,并由全体成员签字确认。

 

2. “分户签约”不等于“利益已分”:

为多拿房而分户是常见操作,但法律上仍视为家庭共有财产,除非另有约定。

 

3. 房屋建造人 vs 户籍人口,权利不同:

宅基地补偿:所有农业户籍成员共享;

房屋补偿:仅归实际出资建房人(通常是父母);

奖励类款项:通常按参与搬迁人数均分。

 

4. 安置房未办证≠不能确权:

法院可先行确认“合同权益归属”和“未来过户义务”,待具备登记条件后再执行。

北京房产律师特别提醒:

拆迁是家庭财富重组的关键节点,也是亲情考验的高危时刻。

✅ 务必在签约前召开家庭会议,形成书面分割方案;

✅ 保留购房出资、建房审批、户口簿等原始证据;

✅ 如已发生矛盾,尽快通过调解或诉讼固定权益,防止房屋被擅自出租、抵押或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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