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案情介绍
2017 年 2 月 12 日,陈莉(乙方)与周伟(甲方)签订《农村自建房买卖合同》,约定陈莉购买周伟名下 “杨各庄 3 号自建房”,交易价款 500000 元。合同第四条载明 “甲方保证房屋非违章建筑、未列入拆除范围”,后该条款被标注 “此条作废”;第六条约定 “若房屋因违章被拆,甲方无偿退还全部购房款”,落款有陈莉、周伟及乙方证明人陈建军(陈莉公公)、毛新(案外人)签字捺印。
合同签订后,陈莉于 2017 年 2 月 13 日支付购房款 200000 元,2017 年 6 月 17 日由陈建军代付剩余 300000 元,周伟均出具收条。陈莉占有房屋期间,由陈建军与马涛签订《杨各庄装修工程合同协议》,对房屋进行装修,约定总造价 332677 元,工期 90 天(2017 年 4 月 18 日至 7 月 18 日)。房屋交付后由陈莉婆婆居住,陈莉主张曾加建厢房二层并装修,周伟则称仅加建彩钢板杂物棚,且房屋交付时已有基础装修。
2024 年 5 月 31 日,北京市某镇政府出具《强制拆除决定书》,认定 “杨各庄 3 号自建房” 为违法建筑,于 2024 年 6 月 4 日实施强拆。陈莉认为周伟未保证房屋合法性,诉至法院;周伟抗辩称陈莉(及陈建军)知晓农村宅基地政策及房屋风险 —— 签约时已告知 “非本村村民购房需挂名,否则可能被拆”,合同条款作废即证明陈莉知情,且陈莉曾出租房屋获利,强拆系其未合规挂名导致。
另查,陈莉非 “杨各庄” 村集体成员;周伟提交 2015 年村委会《公示》(载明 “周春因人口增加需建房,拟用宅基地”)拟证明房屋合法,陈莉称公示主体非周伟,不影响违建定性;周伟提交租房合同复印件拟证明房屋租金 70000 元 / 年,主张扣除占有使用费,陈莉对此不予认可。
裁判结果
确认原告陈莉与被告周伟于 2017 年 2 月 12 日签订的《农村自建房买卖合同》无效;
被告周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陈莉购房款 500000 元;
被告周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陈莉装修损失 30000 元。
法院说理
法院认为,本案法律事实发生于《民法典》施行前,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 案涉 “杨各庄 3 号自建房” 被行政机关认定为违法建筑,且陈莉非房屋所在地村集体成员,双方签订的《农村自建房买卖合同》违反农村宅基地及违法建筑管理的强制性规定,依法应认定为无效。
关于合同无效后的责任承担:
购房款返还:合同无效后,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予以返还。周伟收取的 500000 元购房款系基于无效合同取得,且其作为出卖人未取得房屋规划许可即出售违法建筑,存在主要过错,故应全额返还购房款;周伟主张扣除建房成本、房屋占有使用费,因房屋系违法建筑被强拆,其建房损失属违法成本,占有使用费与陈莉主张的资金占用利息均系合同履行后果,双方均有过错,故对该两项主张均不予支持。
装修损失认定:陈莉提交的装修合同无付款凭证,主张的 332677 元损失缺乏充分证据;但结合照片、视频可确认其确有装修行为,且房屋已使用多年,装修存在自然损耗。综合双方过错(周伟主要过错、陈莉未尽审慎义务),法院酌定装修损失 30000 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