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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律师解析:契约写“出租”,但行为像买卖,法院看什么?

来源:创始人   作者:创始人   时间:2025-12-03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介绍

 

王建国与王建民系兄弟,均为北京市某区村民。1993年4月18日,二人与非本村村民赵立新签订一份《出租宅基地契约》,约定将位于村内的一号房屋(北房五间、西房三间)及二号房屋(北房五间),共计十三间房屋“出租”给赵立新使用,租期50年,租金15,500元一次性付清。契约还明确,赵立新在租期内有权翻建、改建房屋。

 

签约后,赵立新实际占有使用该宅院,并于1993年起多次拆除原有房屋,陆续新建数十间房屋,形成商住一体格局,全家在此居住生活至今。原房屋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亦由赵立新持有。

 

2024年12月,王氏兄弟以“租赁期限超过法定20年”为由,委托律师向赵立新发出解除通知,主张:

1. 超过2019年10月1日的租期部分无效;

2. 合同已于2024年12月4日解除;

3. 要求赵立新腾退房屋并恢复原状。

 

赵立新辩称:双方实为房屋买卖,因自己非本村人,当时为规避政策才写成“租赁”,且已支付合理对价、长期居住、重建房屋,应视为买卖关系成立。

 

另查明,赵立新在签约前曾以每月15元租金短期租用部分房屋,此次“50年15,500元”的价格与其此前租赁标准相比并无明显异常。

二、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1. 确认《出租宅基地契约》中2019年10月1日至2043年4月17日的部分无效;

2. 确认该契约于2024年12月4日解除;

3. 关于腾退及返还房屋的请求,本案不予处理(因涉及众多第三方租户权益)。

 

(注:判决引用案号为A号民事判决书)

三、法院说理

 

法院认为:

 

1. 合同性质应以书面内容和客观行为为准。尽管赵立新主张“名为租赁、实为买卖”,但契约名称、条款均明确使用“出租”“租期”“租金”等表述,符合租赁合同基本特征,且无证据证明双方存在隐藏的买卖合意。

 

2. 50年租期部分无效。根据《民法典》第705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虽然合同签订于1993年(《合同法》尚未实施),但履行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故自1999年10月1日起算的20年(即至2019年9月30日)有效,超出部分无效。

 

3. 租期届满后形成不定期租赁。赵立新继续使用房屋,王氏兄弟未提出异议,依法构成不定期租赁,出租方可随时解除。律师函于2024年12月4日送达,合同即日解除。

 

4. 翻建房屋不等于取得所有权。契约已赋予承租人改建权,翻建行为属于租赁期间的正常使用,并不能反推双方存在买卖关系。

 

5. 腾退问题暂不处理。因房屋现由多名第三方租户经营使用,直接判令腾退将影响他人权益,宜另行解决。

四、律师提示

 

1. “名为租赁、实为买卖”需充分举证:仅凭长期使用、翻建房屋、支付对价等事实,不足以推翻书面合同性质。法院更看重合同文本、交易背景及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2. 农村宅基地不得买卖给非本村人:即使双方有买卖合意,若买方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买卖合同仍可能被认定无效。以“长期租赁”规避法律风险的做法存在重大隐患。

 

3. 超20年租期部分自始无效:无论签约时间早晚,只要合同履行跨越《合同法》或《民法典》实施期,超出20年的租期一律无效。

 

4. 解除不定期租赁需书面通知:出租方应通过有效方式(如律师函、EMS邮寄)正式通知解除,送达之日即为合同解除日。

 

5. 复杂腾退问题可另案处理:若房屋涉及转租、经营、多人占用,法院可能暂不判决腾退,建议提前评估执行难度。

特别提醒:农村房屋或宅基地交易结构复杂、政策限制多,切勿轻信“长期租赁=变相买卖”。如有类似安排,务必咨询专业律师,避免钱房两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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