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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权益保护制度研究系列之一:研究投资权益

来源:admin   作者:admin   时间:2017-05-14


投资法律规范作为财产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与物权法一起构成我国的财产权制度。物权法是从静态的角度对权利主体的物权权益进行保护,投资法是从动态的视角对投资者的股权进行调整,故对物权法和投资法进行结合式研究是体现物权与股权最终殊途同归特性的必然路径。“疑难

法律规范作为财产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与一起构成我国的财产权制度。物权法是从静态的角度对权利主体的物权权益进行保护,投资法是从动态的视角对投资者的股权进行调整,故对物权法和投资法进行结合式研究是体现物权与股权最终殊途同归特性的必然路径。“疑难点睛”栏目开设“投资权益保护制度研究系列”正是为系统地探析如何在司法实务和现实法律生活中对投资者权益进行更好保护的问题。当然,开展这一课题研究必然要涉及到方法论的采择。

  从投资权益保护制度所涉及的立法范围来看,直接相关的有诸如个人独资企业法、、“三资”企业法、、、基金投资法与破产法等;间接牵涉的法律包括民法、物权法等立法体系,且以为纽带将各类投资行为结合起来。对投资权益保护的研究虽应当紧紧围绕现有立法体系但又不能局限于之,因为任何立法的前瞻性在经过一定的时日之后相对于现实法律生活而言还是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因此,当法律没有对有关问题设定解决规范的情形下,应当利用现有的立法原则提出相应的补漏性解决之道。

  研究投资权益保护的基本价值取向是为解决实际问题而进行研究,决不为理论而理论,因为不解决实际问题的法学研究实际上无异于一纸空文。因此该课题系列除了进行投资权益保护制度的一般性研究外,将重点研究方向设定在针对司法实务和现实法律生活中的疑难投资法律关系的探析。这些探析除了尊重现有法律规范的效力外,还将对现存的权威性理论可能提出相应的异议性看法并提出笔者自己的非主流观点。笔者认为,无论是我国的立法活动或司法实践决不能囿于某种所谓的权威的经典的理论而进行套用式适用,必须立足于我国现实法律生活并应符合我国的实际状况。因此,对任何一种权威理论进行合理怀疑是进行法学研究的基本要求。

  投资权益保护制度的研究还有一个重要的方法论就是物权与股权制度的结合性研究。虽然有的投资行为只产生投资权益而不涉及股权,诸如对个人独资或国有独资企业的投资,但多数情形下的投资必然涉及到股权。投资者在投资前的权益是物权状态,一旦投资行为合法成立则其物权权利属性将随着投资行为而转化为股权。同理,当投资者对股权进行处分时,股权的权利形态随着处分行为的有效实施而在法律上又回到了物权的状态。故物权的股权化和股权的物权化是财产权利形态融合的体现,鉴此应当重视在投资领域对物权制度的结合性研究。

  对投资权益的保护实际上应当涉及到更为广泛的法律范畴之中,包括有关民事立法、行政立法和刑事立法均有对投资者权益保护的规制。诸如,民法中对普通合伙的规定,中对损害公司权益类犯罪的规定,行政立法中的有关监管性法律制度等均属对投资者的一种法律保护形式。故对投资权益保护的研究不能画地为牢,应当尽量地使之体系化而不是板块化。

  最后,必须重视对投资权益保护的诉权制度的研究。离开司法保护的任何法律制度在现实法律生活中均是没有保障的制度,投资权益保护的最终途径是投资者的诉权问题。可以肯定地说,如果不赋予投资者以充分的诉权,则一切保护都是空谈。事实上,投资者之间的契约自治制度只有通过诉权保护机制才能在实质上获得强制约束力,成为投资者之间的自治性法律。否则,投资合同的约定无论多么的精细,也都会面临着极大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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