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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未履行清算义务,是否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

来源:admin   作者:admin   时间:2017-05-14



       【基本案情】
        2009年,Y公司因X公司合同货款168822元未清偿,将X公司诉至法院。法院判决X公司支付Y公司货款、诉讼费、保全费总计159708.28元。2010年8月X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经查X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遂裁定终结执行。
       2012年Y公司经工商登记查询,发现X公司进入吊销状态,但公司却未对其经营期间的债权债务进行清处。Y公司认为,因公司停产歇业,工伤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该公司营业执照,而该公司对其经营期间的债权债务未进行清算的,可向该公司股东追究民事赔偿责任。故Y公司遂又将X公司之一余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定余某支付Y公司货款、诉讼费以及保全费,共计159708.28元。余某未到庭答辩,法院审理后判决余某向Y公司支付赔偿款159708.28元。余某收到判决书后不服,向提起了上诉。

        【律师分析】

         争议焦点: 余某怠于履行清算义务是否造成Y公司的损失?
         Y公司于2010年8月26日向原审法院申请执行时,已发现X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原审法院因而在2010年11月9日裁定终结执行。此后X公司的营业执照于2012年3月29日被吊销,据此公司法定解散,股东的清算义务因此产生。显然,在的清算义务产生以前,X公司已无可供执行的财产,Y公司提供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余某怠于履行清算义务,造成其财产损失。因此,Y公司主张余某对其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二审法院撤消了原判决,驳回了Y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帐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上述情形系实际控制人原因造成,债权人主张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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