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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继承律师——母亲去世后父亲子女子女腾房法院支持吗

来源:创始人   作者:创始人   时间:2023-02-23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房产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拆迁房产纠纷,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离婚房产分割等房产案件。从业十七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孙某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1、孙某涛杜某孙某亮立即自北京市海淀区A号的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迁出,腾退房屋交付我;2、孙某涛杜某孙某亮支付占用涉案房屋期间的实际占用费,按照每月5000元的标准,自2021年1月20日开始至实际腾退迁出之日止。

事实与理由:2002年我和刘某购买涉案房屋并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之后孙某涛杜某孙某亮搬入涉案房屋,我不堪忍受与其相处,曾请求法院作出判决,享有对涉案房屋的单独所有权。但我在通知孙某涛杜某孙某亮腾退迁出后,其不同意腾退迁出。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孙某涛杜某孙某亮共同辩称,不同意孙某杰的诉讼请求。虽然A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涉案房屋归孙某杰,但其并未向我方支付折价款,在其未支付折价款之前,我方对涉案房屋享有六分之一的份额。我在自己享有份额的房屋内居住,不需要支付占有使用费。现涉案房屋价值上涨,孙某杰应当按照现在市场价值支付折价款。

 

法院查明

孙某杰刘某系夫妻,二人生育孙某涛孙某英2013年1月11日,刘某去世。后因孙某杰孙某涛孙某英就遗产处理未达成一致意见诉至本院,本院作出判决书,判令涉案房屋二分之一的份额归孙某杰所有,剩余部分由孙某涛继承六分之一的份额,由孙某英继承三分之一的份额。之后孙某杰孙某英以共有物分割为由诉至本院,2020年12月29日,本院作出判决书,判令涉案房屋归孙某杰所有,孙某杰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孙某英房屋折价款2094033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孙某涛房屋折价款1047017元。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书已经生效。

另,涉案房屋为两居室,现由孙某涛杜某孙某亮居住主卧,孙某杰称因与孙某涛沟通搬出日期,但孙某涛一直没有搬出的意思,故没有向孙某涛支付房屋折价款;孙某涛表示未就民事判决书申请强制执行。孙某杰称涉案房屋月租金市场价为8300元,孙某涛等人称不清楚市场租金价格。

 

裁判结果

一、孙某涛杜某孙某亮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腾退位于北京市海淀区A号房屋,如逾期腾退,则自第11日起,应按每月2000元的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直至实际腾退之日止;

二、驳回孙某杰的其他诉讼请求。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无权占有动产或者不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根据生效判决书,涉案房屋归孙某杰所有,故孙某杰作为房屋所有权人,有权要求孙某涛等人搬出涉案房屋。考虑到其并未举证证明之前判决书生效后向孙某涛等人主张过腾退房屋,故法院孙某杰主张的自2021年1月20日开始的房屋使用费不予支持。

但若孙某涛等人于本判决生效后仍不腾退,则应向孙某杰支付房屋使用费,直至其实际腾退日止,就房屋使用费的具体标准,法院根据案件情况,结合租赁物市场价格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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