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咨询 | 联系我们
咨询电话:400-052-0352

律师说法

团队介绍
业务领域
联系我们
说房网

在线咨询

  • (*仅律师可见)
  • (*仅律师可见)
您现在的位置是: 律师说法 >

买卖合同双方约定协商过户日期未书面约定后一方主张交房延迟纠纷

来源:创始人   作者:创始人   时间:2022-11-23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五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高某峰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请求贵院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没有按期交验房屋的违约金920000元;

2.请求贵院判令二被告支付非法占用房屋期间租金10500元;

3.请求贵院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不能按期入住房屋在外租房的费用5000元;

4.请求贵院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2021410日,原告高某峰(买方)与被告魏某涛、秦某洁(卖方)在居间方北京T公司(以下简称第三人)的安排下,签订了《北京T公司买卖合同》,约定如下:原告购买二被告位于北京市房山区(县)一号房屋,房屋总价款为人民币4600000元整,原告向二被告支付人民币100000元作为购房定金;双方约定2021510日前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原告于过户当日支付首付款2070000元整,剩余首付款待双方交接房屋之时结清,原告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支付剩余房款2430000元整,双方于网签当日相互配合申请贷款;

2021610日进行房屋交验,房屋交验时双方应亲自到场,房屋交验完毕后,双方签署《物业交验单》,房屋交验时,二被告须提供费用缴纳票据或其他证明;如果原告交付首付款后,任何一方违约均应向对方支付房屋总价款20%的违约金。

按照合同约定,原告如约交付了定金、首付款并办理了房屋贷款,双方于2021517日进行了房屋过户,原告已向被告支付了全部房款,房屋产权归属于原告,二被告还住在房屋未搬走。按约定双方应于2021610日进行房屋交验,原告多次催促二被告交验房屋,二被告迟迟未交,甚至采取不接原告电话或微信的方式拒绝商谈,直到2021728日,二被告才将房屋钥匙交由第三人,并要求第三人通知原告结清剩余物业费、水电费等费用。

二被告已经构成违约,按合同约定须赔偿原告总房款20%的违约金,并且造成原告有支出租金的损失。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

魏某涛、秦某洁辩称,由于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交房日期自行协商,双方约定交房日期为7月底,故被告不存在迟延交房的情形,二被告已经交付涉案房屋,不存在违约,因为被告没有迟延交付房屋,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之第三、四项。

第三人T公司述称:原被告约定交房日期自行协商。

 

法院查明

2021410日,魏某涛(出售方,甲方)与高某峰(买方,乙方)签订房屋订购协议,就乙方购买甲方房产事宜达成定购协议。内容第一条:甲方房屋位于北京市房山区一号……第二条:甲方房屋售让总价为4600000元整。第三条:乙方向甲方支付100000元整作为购房定金。该笔定金可转化为甲方房屋出售总价的一部分。第四条:双方约定2021510日前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同日,高某峰通过银行转账向秦某洁转账100000元。秦某洁向高某峰出具了收条。2021517日高某峰通过银行向秦某洁转账2070000元。魏某涛向高某峰出具了收条。2021517日坐落于房山区一号房屋产权变更登记在高某峰名下。

在交房过程中,T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刚联系原、被告,双方均怕见面发生争吵,遂由陈某刚分别联系双方进行房屋交接。728日下午陈某刚找了原告,原告也来到了房子,陈某刚把钥匙给了原告,水电、燃气、物业费原告给陈某刚,后陈某刚亦转给了被告,遂进行了交接。

 

裁判结果

驳回高某峰的全部诉讼请求。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高某峰与魏某涛、秦某洁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合法有效,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均应依诚实守信原则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本案中高某峰主张魏某涛、秦某洁存在迟延交验房屋的行为,根据庭审质证,房屋买卖合同中第七条明确约定的“房屋交付”条款,后在第十三条明确约定“甲方承诺此房满五唯一无户口,甲乙双方交房日期自行协商。”故双方并不存在交房之前验房一说。

后魏某涛、秦某洁经中介公司人员沟通与高某峰进行了房屋交接,且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完成了合同义务,故魏某涛、秦某洁不存在迟延交验房屋的违约行为,高某峰要求魏某涛、秦某洁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因缺乏相应的合同和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高某峰主张非法占用使用房屋期间的租金及在外租房的经济损失,因缺乏合同依据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