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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间约定共同购买房屋一方垫付了费用对方未支付能否起诉支付

来源:创始人   作者:创始人   时间:2022-11-20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五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吴某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共同出资购房协议》;2.判令赵某芳退还吴某涛因购买河北省唐山市一号商品房而支出的人民币39395579元;3.判令赵某芳向吴某涛支付违约金20万元;4.本案诉讼费由赵某芳承担。

事实及理由:吴某涛与赵某芳于2017516日签署《共同出资购房协议》,约定2017327日双方共同出资以赵某芳名义购买的河北省唐山市一号房屋,双方对房屋各享有50%的产权,房屋实际总价为2384465元,拟贷款190万元,首付484465元,后期房屋按揭由双方共同偿还。同时协议约定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一切经济损失并向守约方支付赔偿金20万元。

吴某涛严格按照协议约定,支付了涉案房屋团购费4万元、首付款2422325元、抵押登记费250元、公共维修资金10635元、房贷10083829元,共计39395579元,但赵某芳并未按照协议约定承担房贷,经吴某涛催告后赵某芳仍拒绝承担。赵某芳的行为严重违反《共同出资购房协议》的约定,给吴某涛造成经济损失,该协议已无继续履行的可能,吴某涛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赵某芳辩称,不同意解除双方签订的《共同出资购房协议》。1.《共同出资购房协议》是基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协议合法有效;2.赵某芳不存在违约事由,《共同出资购房协议》中未约定合同解除条款,亦不存在法定解除事由,合同应该继续履行;3.房屋是在吴某涛强烈主张下购买,在房价大幅贬值、常年无法出售的情况下,吴某涛主张解除《共同出资购房协议》有违诚实信用。

赵某芳无力支付每月的贷款,即使解除合同,也应当双方对共有物进行分割,而不是由赵某芳退还吴某涛已支付的款项,在赵某芳不存在任何违约事由的情况下,将房屋贬值的风险全部由赵某芳承担有违公平原则。

综上,《共同出资购房协议》是双方对金钱利益的处分,是对风险共担达成的契约,不存在具有人身依附属性而不适合强制履行的情形,在协议没有约定解除事由,也不具备法定解除事由的情况下,应继续履行,故不同意吴某涛的全部诉讼请求。

赵某芳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请求判令吴某涛继续履行合同,每月偿还贷款504191元;2.判令吴某涛偿还赵某芳垫付的银行贷款19663429元,并支付利息;3.判令吴某涛立即给付赵某芳交纳的物业管理费、取暖费、垃圾清运费、契税等费用共计3238186元;4.判令吴某涛支付违约金20万元;5.本案诉讼费用由吴某涛承担。

事实及理由:双方签订《共同出资购房协议》后吴某涛支付了7个月的贷款后便拒绝交付房屋贷款,将赵某芳微信删除、电话拉黑,赵某芳多次与吴某涛沟通未果,赵某芳独自支付贷款至今。吴某涛违背诚信原则给赵某芳造成巨大损失,故提起反诉,望法院判如所请。

吴某涛对赵某芳的反诉辩称,不同意赵某芳的反诉请求。对于反诉请求中每月还贷金额是根据前期还款计划上的金额,但后期提供的银行流水与还款计划有差异,吴某涛要求解除合同,物业费2022年还没有实际产生,故不同意支付物业费,也不同意支付违约金。综上,不同意赵某芳的全部反诉请求。

 

法院查明

2017327日,吴某涛与赵某芳共同出资,以赵某芳的名义购买河北省唐山市一号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并于201743日以赵某芳的名义与涉案房屋开发商H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房价首付款为484468元,贷款190万元。2017414日,赵某芳于某银行办理了涉案房屋的抵押贷款,贷款金额190万元,每月还款1008381元。现涉案房屋已经交付并以赵某芳的名义办理不动产权证书。

2017516日,吴某涛与赵某芳就涉案房屋的产权及出资事宜签订《共同出资购房协议》,约定:一、双方各享有涉案房屋50%产权……二、房屋后折实际总价为2384465元,首付484465元,拟贷款190万元,后期房屋按揭全部由双方共同负责偿还(双方每月交504191元,合计每月交1008381元,与国家利率调整时作相应调整)

……五、购房及按揭贷款、产权登记所指出的公证费、保险费、电商费用、房产交易税费、产权登记税费、维修基金、物业管理费、水电煤有线电视开通或入户费、装修费、中介费(委托中介出租物业)、房屋租金税费等相关费用由双方各承担50%,并以现金支付……八、双方均应严格信守本协议,不得违约,如有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赔偿因违约方违约而遭受的一切经济损失,同时另外向守约方支付赔偿金20万元。

双方在协议中签字确认,案外人金某曦在共同见证人处签字确认。在合同履行过程中,2018515日,双方微信商榷后续贷款偿还事宜,吴某涛称截至20185月自己支付7个月的还贷款项,赵某芳已支付5个月贷款,并同意赵某芳提出的自20186月起每人支付1个月的提议。2018610日,吴某涛将赵某芳微信拉黑,并拒绝偿还后续贷款,自20184月至今后续贷款一直由赵某芳支付。

关于双方支付的具体款项经核实问题:

1.首付款、电商团购费、预抵押登记费、公共维修基金,双方已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完毕,本院予以确认;2.契税、取暖费、垃圾清运费、不动产、产权测绘、土地测绘费、房屋差价款均由赵某芳个人垫付并提交相应票据予以证明,吴某涛亦未提出异议。

贷款支付情况:赵某芳贷款账户自201763日至2021103日,共支付贷款53366478元。其中:

12017531日至201833日共10个月,吴某涛共向赵某芳贷款账户支付10083829元,用于支付房屋贷款。对此赵某芳称已于2017122日向吴某涛微信转账10010元,于201823日向吴某涛微信转账10090元,并现金支付20183月份贷款,并提交吴某涛承认截至20185月赵某芳共支付5个月贷款的微信记录予以证明。吴某涛对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及现金支付不予认可,称转账记录为双方其他资金往来,与本案无关。

220184月至2021103日,赵某芳共支付房屋贷款45300983元,双方对此均予以认可。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本院释明,双方当事人均同意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对违约责任及违约金数额予以酌定。

 

裁判结果

一、原告(反诉被告)吴某涛与被告(反诉原告)赵某芳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签订的《共同出资购房协议》继续履行。

二、原告(反诉被告)吴某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被告(反诉原告)赵某芳截至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三日以前垫付的契税等购房相关费用三万二千。

三、原告(反诉被告)吴某涛除已支付三十六万三千款项外,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被告(反诉原告)赵某芳截至二〇二一年十月三日以前垫付的购房贷款十九万六千及利息。

四、原告(反诉被告)吴某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被告(反诉原告)赵某芳支付违约金四万元。

五、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吴某涛的全部诉讼请求。

六、驳回被告(反诉原告)赵某芳的其他反诉请求。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吴某涛与赵某芳签订的《共同出资购房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协议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案中,针对吴某涛主张解除协议并返还出资的诉讼请求,首先,吴某涛主张由于在其他合伙出资购房协议履行过程中赵某芳私自将房屋出售的行为导致双方失去信赖基础,赵某芳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将不履行主要债务。鉴于其他合伙出资购房协议与本案无关,赵某芳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50%的首付款及其他费用,在吴某涛后期未交纳房贷的情况下,赵某芳至今仍在按期交纳房屋贷款,故赵某芳不存在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情形。

其次,合同履行前期虽由吴某涛独自支付房屋贷款,赵某芳未按合同约定每月交纳贷款的50%,但双方已于2018515日达成新的合意,约定双方各承担一个月的贷款,且达成合意后赵某芳一直在支付贷款,可见不存在经催告后赵某芳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第三,赵某芳亦不存在其他解除合同的法定事由,双方亦未在《共同出资购房协议》上约定合同解除的条件。吴某涛主张解除《共同出资购房协议》并返还出资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关于赵某芳要求吴某涛继续履行协议的反诉请求,在不存在法定及约定解除事由的前提下,吴某涛在与赵某芳达成新的还贷合意后拒绝履行义务并将赵某芳微信拉黑,已构成违约,赵某芳有权要求吴某涛继续履行,故对于赵某芳主张继续履行协议的反诉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对于具体款项支付情况:1.首付款、电商团购费、预抵押登记费、公共维修基金,双方已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完毕,法院予以确认;2.契税、取暖费、垃圾清运费、不动产、产权测绘、土地测绘费、房屋差价款均由赵某芳个人垫付并提交相应票据予以证明,吴某涛亦未提出异议,法院予以确认。关于物业费,吴某涛提出2022年度物业费未实际产生,但已有票据证明赵某芳已实际支付,且每年预交下一年度物业费符合物业服务交易习惯,故法院对吴某涛的答辩理由不予采纳。

按照协议双方各负担50%的约定,法院认定吴某涛应偿还赵某芳垫付各项费用共计3238186元;3.关于20185月及之前的贷款承担情况,赵某芳主张已承担5个月贷款,并提交银行还贷记录、向吴某涛的转账记录及与吴某涛的微信聊天记录予以佐证,吴某涛虽主张转账记录为其他资金往来,但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且转账金额与每月还贷金额基本吻合,故对于吴某涛的答辩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根据转账记录及还款记录,法院认定截至2021103日,双方已共同支付贷款53366478元,按照协议双方各负担50%的约定,吴某涛除去已支付的7056448元,还应支付赵某芳垫付贷款19626791元,并承担相应利息。对于赵某芳主张银行贷款部分的其他过高诉求,法院不予支持。鉴于双方同意法院对违约金数额酌定,法院按照双方合同履行情况及过错程度,酌定吴某涛承担主要违约责任,赵某芳承担次要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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