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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属居住己方房屋无法协商腾房起诉强制腾退案例

来源:创始人   作者:创始人   时间:2022-11-01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五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原告周某珍、吴某燕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责令被告周某峰、刘某丽将属于二原告所有的北京市西城区一号房屋腾空,并返还给两原告。2.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周某珍与吴某鹏系夫妻关系,原告吴某燕系两人生育的独生女。在周某珍与吴某鹏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两人以吴某鹏名义承租了北京市西城区(原宣武区)一号公房一套。1999年原告周某珍与丈夫吴某鹏承租的该直管公房可以优惠价格予以购买,后两人以优惠价格购买了本案诉争房屋,2002年取得该房屋所有权证,产权登记在吴某鹏名下。

200566日,吴某鹏去世。20196月,通过遗产继承,两原告取得了北京市西城区一号房屋的产权,并办理了所有权过户手续,现该房屋为两原告共同所有。被告周某峰与被告刘某丽系夫妻关系。2001年被告周某峰及被告刘某丽因购房而需要找住房临时周转,原告周某珍及丈夫吴某鹏考虑到兄妹亲情关系,将本案诉争房屋借予两被告临时暂住,自2001年至今,本案诉争房屋北京市西城区一号房屋一直由两被告居住占用,原告多次要求两被告将诉争房屋腾空并交还原告,但被告却置之不理,为维护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处。

 

被告辩称

被告周某峰、刘某丽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二被告名下无房,也没有其他住所。被告周某峰没有工作,被告刘某丽已退休,二人生活花销仅靠刘某丽退休金维持,没有其他生活来源,因此不具备腾房条件。原被告的母亲顾某一直由二被告及二被告的儿子周某昊照顾生活起居。原告不赡养母亲顾某,二被告居住在涉案房屋内是为了便于照顾母亲。

二被告同意在母亲百年以后,将涉案房屋腾退归还二原告。最早原告一家五口居住在涉案房屋,后母亲顾某出钱购买新房,二原告就搬出涉案房屋,原告家人多次与被告协商,邀请被告住进涉案房屋。2001年被告居住进涉案房屋。居住在涉案房屋也是为了便于照顾父母。

 

法院查明

吴某鹏为原告周某珍之夫,为原告吴某燕之父,吴某鹏在2017115日死亡注销户口。被告周某峰为原告周某珍之兄,被告刘某丽为被告周某峰之妻。

2001210日,吴某鹏向原北京市宣武区房屋土地管理局缴纳位于北京市西城区一号房屋预收房价款27,000元。

2002610日,涉案房屋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房屋所有权人为吴某鹏。

2003324日,吴某鹏向房产公司补交购房款4441元。

2003328日,吴某鹏与原北京市宣武区房屋土地管理局签订《出售直管公有住宅楼房协议书》。

2019624日,涉案房屋办理了不动产权证书,登记的权利人为原告周某珍、吴某燕,按份共有,各占50%的共有份额。

涉案房屋自2001年起由被告周某峰、刘某丽居住使用至今。

关于被告周某峰、刘某丽居住使用涉案房屋的原因,原告周某珍、吴某燕表示:临时借住;被告周某峰、刘某丽表示:因照顾父母受原告邀请而居住。

 

裁判结果

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周某峰、刘某丽将位于北京市西城区一号房屋腾空并交还给原告周某珍、吴某燕。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本案中,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为原告,但涉案房屋现由被告居住使用,原告已明确表示不再同意由被告继续居住使用涉案房屋,被告继续居住使用涉案房屋对原告就涉案房屋享有的物权造成妨害,原告可以请求被告排除妨害将涉案房屋腾空并返还给原告。被告辩称无其他住房,为了照顾母亲居住涉案房屋,但无其他住房和照顾母亲均不是占用他人房屋的合法事由,法院对其抗辩意见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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