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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去世后其房屋拆迁部分子女签订拆迁协议其他子女能否分割

来源:创始人   作者:创始人   时间:2022-10-30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五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原告张某文、张某武、张某万、张某英、张某杰、赵某、张某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分割北京市海淀区一号房屋的拆迁利益,由原告共同均等享有拆迁补偿款557744.4元、共同均等享有北京市海淀区二号房屋的七分之六份额;

2、请求法院判决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张某鹏与霍某系夫妻关系,育有张某文、张某武、张某成、张某万、张某英、张某杰、张某超七名子女。原告赵某、张某明为张某成的配偶及子女,被告张某芝、张某恩为张某超之子女,林某为张某超之妻。北京市海淀区一号房屋系张某鹏的遗产,登记在张某鹏名下,张某鹏生前未留有遗嘱。

201410月,上述房屋由北京市海淀区城市管理委员会开发建设,张某芝在未通知原告并经过原告同意的情况下,就该房屋签订《北京市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领取了补偿并获得了一套安置房屋。我们认为,张某鹏为北京市海淀区一号房屋所有权人,其去世后该房屋属于张某鹏的遗产,同时该房屋财产权利在拆迁后全部转化为拆迁利益。

另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认,张某芝与北京市海淀区城市管理委员会单独签订拆迁协议并领取拆迁补偿款的行为存在过错。为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张某芝辩称,我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一,关于未到庭原告是否为自愿起诉存有异议,我们认为应当予以确认。

第二,根据拆迁协议,没有明确拆迁房屋的具体房间,所以是否为遗产不确定。房屋涉及到的拆迁协议共有50多份,房间共有37间,很多亲属都获得了相应的拆迁补偿,故无法认定张某芝所拆的房屋是西数第五间。当时拆迁是依据户口,故张某芝所获得的拆迁利益是属于张某芝个人的,与张某鹏的遗产无关。

张某恩、林某经本院合法传唤,并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法院查明

张某鹏与霍某系夫妻关系,共育有张某超、张某文、张某万、张某英、张某成、张某武、张某杰七名子女。霍某于19861月去世,张某鹏于200312月去世。张某超于20175月去世。张某超与林某系夫妻关系,婚后生育一子张某恩,张某芝系张某超与前妻所生之女。200612月,林某与张某超离婚。2019531日,张某成去世。赵某系张某成之妻,张某明系二人之子。另查,张某鹏之父母均先于张某鹏去世。

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一号房屋系1987年翻建。

2001320日,张某鹏、张某明、张某超、张某文、张某万、张某英、张某成、张某武、张某杰经本院主持调解就北房十六间、南房七间、东房二间、西房一间的归属达成协议,后本院作出调解协议如下:南房东数第三、四间、东房北数第一间归张某成所有,后排北房西数第三、四间归张某明所有,后排北房西数第一、二间、南房西数第一二、三间及西房一间归张某超所有,后排北房西数第五、六间、前排北房西数第一、三、四间归张某武所有,前排北房西数第二间归张某万所有,前排北房西数第五间归张某鹏所有,前排北房西数第六间归张某杰所有,前排北房西数第七间归张某文所有,前排北房西数第八间、后排北房西数第七、八间、南房东数第一、二间及东房北数第二间归张某英所有。

20141031日,拆迁人(以下简称拆迁办,甲方)与被拆迁人张某芝(乙方)签订《北京市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拆迁乙方在拆迁范围内所有的房屋。乙方在拆迁范围内有正式房屋2间,建筑面积22.43平方米,现有在册人口1人,实际居住人口1人即户主张某芝。拆迁评估总款为共计1296384.4元。张某芝向拆迁办出具《具结保证书》,承诺被拆迁房屋现无任何抵押和纠纷。如今后出现此房屋的一切纠纷,一切责任及后果由本人承担,与拆迁公司及其它部门无关。张某芝领取上述拆迁款,其中738640元用于购买二号房屋。

2018123日,张某文、张某武、张某成、张某万、张某英、张某杰以物权保护纠纷为由将拆迁办、张某芝、张某恩、林某起诉至我院,要求被告赔偿北京市海淀区一号拆迁损失160万元及北京市海淀区回迁楼房一套。拆迁办在该案以张某芝有口头遗嘱故与其签订拆迁协议为由予以抗辩。后我院作出判决,其中本院认为部分载明:“拆迁安置协议所涉房屋系经本院析产继承后归张某鹏所有,但并未办理产权手续,故依据本院生效调解确定,拆迁办在组织该地区拆迁时,海淀区一号房屋同时在拆迁,拆迁办对所涉房屋所有权情况予以知晓,故拆迁办没有尽到审查义务,因此导致选择错误的被拆迁人签署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对此,拆迁办确定被拆迁人存在过错。

……在拆迁利益已经确定,全部由张某芝取得的情况下,原告应先向张某芝主张涉案房屋的拆迁利益。”故最终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现该判决已生效。另查,在该案审理过程中,关于安置房屋的情况,拆迁办向本院提供对应房号为:北京市海淀区二号房屋。因该房屋尚未办理房屋产权证,故无准确的地址。

庭审中,张某文、张某武、张某万、张某英、张某杰、赵某、张某明主张张某芝获得的拆迁利益属于张某鹏的遗产,故要求依法分割。张某芝对上述主张不予认可,称张某芝获得拆迁利益系基于户口在该房屋内,上述拆迁利益归属于张某芝一人。

在关于安置房屋,张某芝表示其暂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现该房屋处于空置状态。后经本院核实,该房屋现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现房屋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二号房屋(以下简称二号房屋)。

 

裁判结果

一、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二号房屋(具体房屋地址以房屋产权登记时为准)相关权益归张某文、张某武、张某万、张某英、张某杰、赵某、张某明、张某芝、张某恩按份享有,其中张某文、张某武、张某万、张某英、张某杰每人享有七分之一份额,赵某、张某明、张某芝、张某恩每人享有十四分之一份额;

二、张某芝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张某文、张某武、张某万、张某英、张某杰每人拆迁安置补偿款79677.77元、支付赵某、张某明、张某恩每人拆迁安置补偿款39838.88元;

三、驳回张某文、张某武、张某万、张某英、张某杰、赵某、张某明、张某芝的其他诉讼请求。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本案中,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一号房屋北房西数第5间房屋经人民法院生效文书确定为张某鹏个人财产,后张某鹏去世后,该房屋属于遗产应当依法予以分割。后该房屋经拆迁并取得相应拆迁利益,相关拆迁利益亦应当属于张某鹏的遗产。拆迁办虽以张某芝持有口头遗嘱为由与张某芝签署上述房屋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但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已确认拆迁办确定被拆迁人存在过错,故张某芝取得的相关拆迁利益应当作为张某鹏的遗产依法进行分割。

张某芝虽主张无法确定其获得的拆迁利益属于遗产,且上述拆迁利益归其个人所有,但未向法院提交充分反证,故法院对其上述抗辩意见不予采信。经查,张某芝共获得拆迁安置补偿款1296384.4元,购买安置房屋使用738640元,剩余拆迁安置补偿款557744.4元属于遗产应当依法进行分割。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

张某成于2019年去世,故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赵某、张某明。张某超于20175月去世,故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张某芝、张某恩。林某与张某超于2006年办理了离婚手续,故林某并非张某超之继承人,亦非本案适格被告。现张某文、张某武、张某万、张某英、张某杰、赵某、张某明要求分割上述拆迁安置补偿款,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具体分割法院参照法律规定予以平均分配。

关于二号房屋,亦属于张某鹏所留遗产所转化的拆迁利益,故亦应当予以依法分割。因该房屋尚未取得所有权证书,房屋产权登记地址与现行地址是否有变化暂不确定,故法院暂以现行房屋地址明确各自享有的权益份额比例,如将来房屋产权登记地址有变化,则以将来房屋产权登记地址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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