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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购房时一方父母出资离婚时作为共同财产分割吗

来源:创始人   作者:创始人   时间:2022-10-24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五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原告周女士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坐落于北京市顺义区一号房屋售房款的50%,即255万元;

2.判令被告向原告承担利息损失,以上诉讼请求暂时合计为2691411.67元。

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如下:原被告双方原系夫妻,2011年原被告双方通过诉讼离婚。生效判决确认,坐落于北京市顺义区一号房屋(以下简称“争议房屋”)归原被告双方共同共有。原被告双方离婚后,争议房屋一直由被告父亲占有、使用。20196月份被告父亲过世,原被告双方商议确定由男方将争议房屋出售,并平分房屋出售款。后被告将争议房屋出售,但一直未向原告支付50%的房屋出售款。原告多次催促被告支付售房款,但被告均置之不理。

本案中,生效判决确认争议房屋为原被告双方共同共有,且双方商议同意出售争议房屋并平分售房款。被告将争议房屋出售后,应按约定将50%的款项支付给原告,被告拒不支付的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林先生辩称:2003年底,我父母用了自己多年积蓄购买了“顺义区一号”(以下简称顺义房产)房屋自用。当时我父母年事已高,出于规避以后有可能征收遗产税考虑,把房屋的产权人写了我的名字。这毕竟是他们省吃俭用,几乎一生的积蓄。原告周女士对这一情况是明知的,所以在2004103日双方协议离婚时,周女士对这一房产没有任何诉求。

由于种种原因,离婚协议签署后,虽然双方各自独立生活,但没有及时办理离婚手续。后来由于周女士的生意经营不善,而我的收入又远高于她,她便开始胡搅蛮缠,企图撕毁原《离婚协议》,重新分割财产,同时也对此顺义房产提出要求。2011年在法院审理我们离婚案时,法院判决顺义房产归我们共同所有。但没有写明分割比例。在2012法院终审判决后,周女士也自知理亏,从未对顺义房产主张过权利。直由我老父亲居住。父亲去世后恰巧我姐姐夫妻名下没有房产,在房屋中介的提议下,我们就达成先把房屋赠与她,再由她出售,合理规避的房产差额的20%个人所得税全额归她。20199月终于与一买主达成买卖意向。房屋作价160万元,装修、水电、供汽、供暖、通信、各种附属设备及家具、家电等共作价350万元。所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见附件一。

但是,一、购房时的契税、公共维修基金:房屋产权证是2005331日办理的,“房产契税”和“北京市住宅公共维修基金”也是2005331日缴纳的。两项共计:¥17235.42元,见附件二。这两项钱是由我父母缴纳的,我母亲林母的存折中,2005331日有这项支出,见银行支取记录。(下图)更何况缴纳两项费用是2005331日,已是我们2004103日签订《离婚协议》后的半年时间。在北京市一中院《终审判决第8页第六行中明确写到:“林先生与周女士均认可在离婚协议签后,双方再无任何经济往来,故在离婚协议签订之后各自购买的其他财产应归购买者本人所有,与对方无关。”

二、装修:如果说《购房合同》是我父亲代签的,房屋装饰、装修从签合同到付款,都是我父母做的,与我无关。收款收条上写明是“林父”家装款。见附件三。

三设施、设备:房屋的供水、供电、燃气、通信等基础设施和设备均是我父亲的财产,有与相关公司签署协议或缴款发票为证。此项出售所得与周女士无关。见附件四。

四、家具、家电:房屋内所使用的家具、家电、卫生设施、各种装饰均是我父母财产,此项出售所得与周女士无关。转让给买家时,室内照片图等,见附件五。

五、本次买卖的中介费、契税等:本次交易由顺义区国税局和住建委核定价格为1699659.21元。我方缴纳的登记费、契税、印花税、工本费等¥49453.55元。中介费¥40800元。应从房款中扣除。见附件六。

六、给代理人(林某芳)的房产差价所得税:225259.01元,应归代理人所有。双方也有签订合同,见附件七。

七、房屋买卖过程中产生的交通费、通信费、误工费及各种杂费:大概支出2万元左右。应从房款中扣除。

 

法院查明

周女士与林先生曾系夫妻关系。林先生以离婚纠纷起诉周女士至法院,2011年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二、北京市顺义区一号房屋归林先生与周女士共同所有;……后林先生不服上述判决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9813日,周女士与林先生短信沟通:周女士提到要与林先生商量顺义房子怎么处理,林先生回复:还是卖了吧,留着也没用。

20191022日,林先生与周女士微信沟通。林先生:把开户行、账号也发给我。一旦买成了给你汇款。周女士回复:晚上给你发。20191212日,周女士提供银行卡号给林先生。

201999日,林先生作为出卖人,林某芳作为代理人,与买受人陈某震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房屋总价款为:¥5100000元整(大写)伍佰壹拾万元整。……其他约定:1.为确保此房满五唯一,甲方在规定时间范围内办理房屋赠予手续,赠予给林某芳。2.甲方办理赠予手续的契税由乙方承担。3.房本变更成林某芳以后,此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庭审中,林先生提交2019918日税收完税证明、刷卡截图,用以证明其支出印花税404.68元、2.5元、404.68元,契税48561.69元。周女士认可上述契税、印花税支出,认可系被告出卖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合理支出,同意在本案中予以扣除(一人承担一半)。

庭审中,林先生认可在201911月月底已收到全部售房款项。

庭审中,双方一致认可真实的房屋买卖合同发生于林先生与陈某震之间,林某芳是作为代理人签字的;一致认可为了房屋顺利卖出,才过户至林某芳名下的,林某芳并非涉案房屋实际产权人;一致认可涉案房屋买卖合同真实有效且已经履行完毕。

庭审中,本院依法询问案外人陈某震,其陈述2019年购买涉案房屋时,屋内装修比较陈旧,未有家具家电等。

 

裁判结果

一、被告林先生给付原告周女士售房款2525313.2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周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涉案北京市顺义区一号房屋经生效判决认定归周女士与林先生共同所有,涉案房屋出售后,售房款项应归周女士与林先生共同所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八条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周女士认可涉案房屋产权由双方共同所有,应该一人一半。林先生认为房屋由双方共同所有,认为没有区分比例,认为其起码占到70%。林先生该项辩解意见,于法无据,法院不予采信。售房款项应该由周女士与林先生均分。

双方一致认可涉案房屋买卖合同发生于林先生与陈某震之间,一致认可涉案房屋买卖合同真实有效且已经履行完毕。

关于涉案房屋的售房款项。《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载明房屋成交价格为160万元,该合同附件八载明:附件中(一)至(六)项所涉及的全部物品计价总和为350万元,出卖人出售给买受人除以上标的房屋配套设施设备、装饰装修折价款以外的金额为该房屋的网签价款,出卖人出售给买受人的标的房屋总价款为510万元。……庭审中,林先生提交装修协议书、照片、契税完税证、公共维修基金的缴费证明、水费、电费、燃气费票据等用以证明房屋配套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等涵盖在房屋价值里,与周女士无关。

综合《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其附件来看,涉案房屋并未体现房屋配套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等价值,林先生亦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涉案房屋配套设施设备、装饰装修折价款为350万元。涉案房屋实际出卖款项应为510万元,对于林先生辩称卖房款应为160万元的意见,于法无据,且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法院不予采信。

关于涉案房屋买卖过程中产生的契税、印花税,林先生要求在本案中予以扣除,周女士同意在本案中予以扣除,林先生提交委托协议作为证据,认为售房过程中节省的个人所得税225259.01元应归林某芳所有,应从本案售房款中予以扣除,于法无据,且未提交充分证据该项支出的合理性及必要性,法院不予采信,林先生辩称房屋买卖过程中产生的交通费、通信费、误工费、中介费及各种杂费也应予以扣除,但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法院不予采信。

关于周女士要求林先生支付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林先生在201911月底即收到全部售房款项,周女士在201912月也已将其银行卡号发给林先生,双方微信聊天记录中林先生也表示一旦房屋卖出即给周女士汇款。对周女士要求林先生支付202011日至2021531日期间的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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