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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去世前遗嘱其房屋由孙子女继承部分子女不认可纠纷

来源:创始人   作者:创始人   时间:2022-10-22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五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秦某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北京市海淀区一号房屋(以下简称涉诉房屋)由秦某刚继承;

2、本案诉讼费由秦某祥、秦某均及秦某平承担。

事实和理由:秦父与秦母系夫妻关系,二人共生育秦某祥、秦某均、秦某平三名子女。秦某刚系秦某均之子。秦父于199819日去世,秦母于20171116日去世,涉诉房屋系秦母生前所有。秦母生前曾订立遗嘱,将涉诉房屋遗赠秦某刚。故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秦某均辩称,认可秦某刚的陈述,同意秦某刚的全部诉讼请求,并请求依据秦母的遗嘱分割包括涉诉房屋在内的全部遗产。

秦某祥辩称,认可秦某刚的陈述,同意秦某刚的全部诉讼请求。

秦某平辩称,不同意秦某刚的诉讼请求。立遗嘱时秦母处于患病期间,精神状况很差,而秦某刚没有提供立遗嘱时的影像资料,秦母去世前头脑虽然清楚,但不具备订立遗嘱的行为能力。遗嘱签署细节与秦母习惯等不符,内容与秦母生前意向相悖,见证人和代书人都是秦某均的好友,与继承人存在利害关系,故不认可该遗嘱的真实性及合法有效性,请求按照法定继承对涉案房屋进行分割。

即使遗嘱是真实有效的,受遗赠人秦某刚未在2个月内做出接受遗赠的表示,应视为放弃了遗赠。涉诉房屋使用了秦父的军龄,故包含秦父的权利份额,秦母无权处分。而秦某平对父母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应予多分。

 

法院查明

秦母、秦父为夫妻关系,二人共生育秦某祥、秦某均、秦某平三名子女。秦父于19981月去世,秦母于20171116日去世。

秦母于2004年购买涉诉房屋,购房时使用了秦母的工龄(43年)及秦父的军龄(47年)。涉诉房屋系军产房、无法上市交易但可办理继承,结合实际售价计算公式及房价计算表上列明的计价参数,可计算秦父享有的政策性福利对应的财产价值。现涉诉房屋由秦某刚及其家人居住使用。

房屋评估结果为884.76万元。秦某平主张上述评估无法反映涉诉房屋的真实价值,其仅主张对涉诉房屋的居住使用权,不要求折价补偿。但秦某刚、秦某均、秦某祥不同意与秦某平共同居住涉诉房屋。

2017915日,秦母订立代书遗嘱,内容为“1、本人名下住宅,现由本人和儿子秦某均一家共同居住。本人去世后,该房产由本人孙子秦某刚继承,以便此房能得以传承。2、本人承租的二号房屋,如本人去世,由小女儿秦某平继续长期居住,如该房产具备购买条件,由秦某平购买,房屋产权归秦某平所有。……立遗嘱人:秦母(手印)。见证人:罗某涛。代书人:迟某玲。2017915日。”

秦某平主张秦母立遗嘱时不具备行为能力,遗嘱不具备真实性与合法性。就此,秦某平提交秦母的病历档案等证据,显示秦母于2017826日至1116日在医院住院治疗(期间多次办理出院及再入院手续,2017915日即办理出院及再入院手续一次),病历显示秦母生前除20171114日办理入院手续时无法对答,其他历次入院均神志清楚、对答切题。秦某祥、秦某均及秦某刚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但不认可其证明目的。

针对遗嘱订立情况,代书人迟某玲、见证人罗某涛均出庭作证,二人证言未见明显瑕疵。秦某刚、秦某祥、秦某均均认可上述证言,秦某平不认可上述证言。

本院认为,结合代书人、见证人的证言及秦母立遗嘱当天的入院记录,应认定上述遗嘱系秦母的真实意思表示。

秦某平还主张秦某刚未及时接受遗赠,但秦某刚、秦某祥、秦某均均表示秦某刚20185月获悉遗嘱内容并已当即表示愿意按遗嘱办理。

秦某平另主张其长期与秦母同住,对秦母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应当多分遗产。就此,秦某平的证人崔某出庭作证,但秦某刚、秦某祥、秦某均对崔某的证言均不予认可。经询问,秦某平称其1998年至2003年间与秦母同住,当时秦母生活能够自理并有每月约4000元的收入,而秦某平本人自20169月起开始从事稳定的工作。

 

裁判结果

一、现秦母名下北京市海淀区一号房屋归秦某刚所有,秦某刚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向秦某均、秦某祥、秦某平给付折价补偿款每人1459854元;

二、驳回秦某刚的其他诉讼请求。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

本案中,涉诉房屋虽于秦父去世后购买,但使用了秦父生前享有的政策性福利,上述福利对应的财产价值应属秦父的个人财产,现上述福利已转化为涉诉房屋的所有权,则涉诉房屋中相应的所有权份额应作为秦父的遗产进行分割。秦母、秦某祥、秦某均、秦某平均为秦父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则涉诉房屋中属于秦父的遗产份额应由四人依法继承。秦某平虽主张其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但其所称赡养情况与秦父无关,则秦父的遗产应由秦母、秦某祥、秦某均、秦某平均分。

秦某平质疑秦母所立代书遗嘱的效力,但未就此提交充分反证,法院对秦母2017915日所立遗嘱的真实性、合法性及有效性予以确认。则涉诉房屋中属于秦母的份额及秦母自秦父处继承取得的份额均应作为秦母的遗产,按照秦母的遗嘱归秦某刚所有。

考虑到各当事人的权利份额,以及秦某刚同意按照市价给他人补偿的情况,法院判令涉诉房屋归秦某刚所有,秦某刚应给付秦某祥、秦某均及秦某平相应的折价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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