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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去世母亲用父母双方工龄购买房屋是否存在父亲遗产份额

来源:创始人   作者:创始人   时间:2022-10-13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五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原告陈某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继承人苏某名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一号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归陈某阳所有;2、判令陈某君、陈某英、陈某聪协助陈某阳办理涉案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3、诉讼费用按比例分担。

事实与理由:涉案房屋系被继承人苏某个人所有的房产,房产证登记时间为20041116日。苏某之夫陈某鹏于19971220日去世。苏某和陈某鹏生有三女一子,分别是:长女陈某阳、次女陈某君、儿子陈某英、三女陈某聪。苏某于2018517日去世,苏某去世后留有遗产涉案房屋尚未继承。

苏某生前留有遗嘱:苏某去世后,涉案房屋归陈某阳一人继承。我认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本案中,苏某将属于个人所有的涉案房屋通过遗嘱的方式确定由我一人继承,苏某名下的涉案房屋应归我所有。我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陈某君、陈某英、陈某聪辩称,涉案房屋是房改房,购房时折算了父亲陈某鹏的工龄,我们认为涉案房屋中有父亲的份额,我们主张对使用工龄优惠部分相关权益进行继承。我们对遗嘱认可。

 

法院查明

陈某鹏与苏某系原配夫妻,二人婚内育有三女一子,即陈某阳、陈某君、陈某聪、陈某英。陈某鹏于19971220日死亡,苏某于2018517日死亡。2003818日,苏某与单位签订《公有住房买卖合同书》,约定由苏某以成本价购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一号房屋,建筑面积87.35平方米,购房时使用了苏某工龄32年和陈某鹏工龄39年,房价款为39188.9元。20041116日,苏某取得涉案房屋的所有权证。

2015928日,苏某立有自书遗嘱,其中关于房产的处理主要内容为:“我愿意在我去世以后,将我的现住房由陈某阳一人继承。其条件是:1、负责偿还我生前的债务(以借据为凭);2、给弟妹们适当的补偿:给陈某君28万元、陈某聪28万元、陈某英36万元。”201711日,苏某又书《遗嘱的补充说明》,将给弟妹们的适当经济补偿变更为:给陈某君40万元、给陈某英50万元、给陈某聪40万元。

苏某去世后,陈某阳、陈某君、陈某英、陈某聪于20187月至12月期间陆续就苏某的债务、存款及房屋补偿款等进行分配,并形成书面材料,各方签字确认,于20181227日形成《最后一笔余款明细及分配》,于20181228日完成汇款及销户等工作。

庭审中,陈某阳、陈某君、陈某聪、陈某英均表示涉案房屋为央产房,仅可在单位内部交易,不能上市交易,就房屋现价值协商确定为每平方米55000元,就购买公房时市值协商确定为每平方米3900元。在确定房屋价值的次日,陈某君、陈某聪、陈某英向本院出具《签字无效声明》,认为“购买公房时房屋市值”应指的是购房时的成交价格,而非购房时其他商品房的市场价格,故声明针对“购买公房时市值”确定为每平方米3900元的签字无效。

 

裁判结果

一、苏某名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一号房屋归陈某阳继承所有,陈某君、陈某英、陈某聪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协助陈某阳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二、陈某阳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陈某君、陈某英、陈某聪每人各94605元。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公民的房屋、储蓄、生活用品和其他合法财产。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本案中,苏某于生前留有自书遗嘱,由其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日期,符合法律规定的自书遗嘱形式要件,应属合法有效。陈某阳、陈某君、陈某聪、陈某英对苏某遗嘱均无异议,且已按照遗嘱内容对财产予以分配,法院对此不持异议。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苏某在遗嘱中所述陈某阳应给其他子女的适当经济补偿是否包含折算陈某鹏工龄而获得优惠所对应的财产价值。

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继承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六条,按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房时,依国家有关政策折算已死亡配偶一方工龄而获得政策性福利的,该政策性福利所对应财产价值的个人部分应作为已死亡配偶的遗产予以继承。苏某于陈某鹏去世后购买涉案房屋,使用了其与陈某鹏的工龄,因陈某鹏工龄优惠而获得的财产价值属陈某鹏的遗产,应由苏某、陈某阳、陈某君、陈某聪、陈某英继承。苏某在遗嘱中的表述为“在我去世以后,将我的住房由陈某阳一人继承,其条件是,给弟妹们适当的补偿”,

首先,遗嘱中并未提到使用陈某鹏工龄优惠对应财产价值的处理方式;次之,对于陈某鹏的遗产部分,苏某无权处分。综上,该补偿指的应是陈某君、陈某聪、陈某英未获得房屋所有权而给予的经济补偿,不包括因使用陈某鹏工龄所获的政策性福利。

根据房价计算表中公式计算,不使用陈某鹏工龄所得房价与实际购房价格之差即因陈某鹏而获得的工龄优惠福利。经法院计算,陈某鹏工龄所对应的财产价值应为33541.8元。对于购买公房时市值,虽陈某君、陈某英、陈某聪声明签字无效,但其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信。

双方在庭审中已确认的事实不得随意变更,经计算,诉争房屋购买时市值为340665元,现值为4804250元,据此可以计算出苏某、陈某阳、陈某君、陈某聪、陈某英每人应得94605元。苏某应得部分应按其遗嘱办理,由陈某阳继承所有;陈某君、陈某聪、陈某英应得部分由陈某阳分别向陈某君、陈某聪、陈某英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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