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咨询 | 联系我们
咨询电话:400-052-0352

律师说法

团队介绍
业务领域
联系我们
说房网

在线咨询

  • (*仅律师可见)
  • (*仅律师可见)
您现在的位置是: 律师说法 >

村民将宅基地互换未过户后他人购买签署合同是否有效

来源:创始人   作者:创始人   时间:2022-10-11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五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周某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确认周某兰与F村委会200059日约定的买房协议有效。

事实和理由:周某兰与F村委会200059日口头约定房屋买卖协议,双方约定位于北京市通州区一号院内正房5间卖给周某兰,约定价格3000元,当时周某兰以现金方式支付购房款。一号户主姓名胡某阳,胡某阳将F村一号院内房屋置换给胡某鹏。胡某鹏当时精神不好,无儿无女无配偶无亲人,F村委会为胡某鹏的监护人,在无人照顾胡某鹏的情况下,F村委会将涉案房屋出售给周某兰,卖房款用于胡某鹏去敬老院的费用。现周某兰为明晰产权,请求法院依法支持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F村委会辩称,承认周某兰所诉事实及请求,周某兰确实在村委会购买了房屋。

第三人述称,周某兰与F村委会之间的口头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请法院依法处理。对于周某兰陈述的事实理由与事实不符,并非周某兰在诉状中陈述,实际是胡某阳先与胡某江互换,然后胡某江又和胡某鹏互换房屋。

 

法院查明

胡某阳与胡某江系兄弟关系。周某兰原与胡某江系夫妻关系,离婚后胡某江走失。

胡某阳宅基地使用证编号第x号,陈某芬(胡某阳、胡某江之母)宅基地使用编号第x号,胡某江宅基地使用编号x号,胡某鹏宅基地使用编号x号。胡某阳、陈某芬、胡某江三家相邻,胡某鹏家在三家对面。后胡某阳与胡某江置换宅基地,胡某江又与胡某鹏置换宅基地。由于胡某鹏无儿无女没有继承人,胡某鹏去世后宅基地被F村委会收回。

2000F村委会将胡某鹏宅基地上房屋卖予周某兰。200059日,周某兰向F村委会交纳购房款3000元,F村委会收款后开具收据,注明:今收到周某兰,交来原胡某鹏换胡某阳房房屋5间款,人民币叁仟元整。后周某兰入住宅基地至今。

2019122日,F村委会出具证明载明,兹有我村村民胡某阳有宅基地一处,位于北京市通州区一号,胡某江有宅基地一处,二人于199910月将宅基地互换。

另查,周某兰系北京市通州区F村农民。

 

裁判结果

确认周某兰与北京市通州区F村民委员会就宅基地使用房屋形成事实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涉案宅基地上房屋原产权人为胡某阳,胡某阳与胡某江置换宅基地,后胡某江与胡某鹏置换宅基地,胡某鹏在涉案一号宅基地上生活,该宅基地上房屋应为胡某鹏所有。胡某鹏死亡后没有继承人,F村委会将一号基地收回村集体。2000年周某兰向F村委会购买一号宅基地上房屋,F村委会在收取周某兰交付的3000元购房款后将涉案宅基地及房屋交付周某兰,周某兰占有使用涉案房屋至今。周某兰为F村委会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故周某兰与F村委会形成事实上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内容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法院对于该合同的有效性予以确认。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