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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去世老人名下房屋部分子女主张与老人同居要求多分纠纷

来源:创始人   作者:创始人   时间:2022-10-09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五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原告金某刚、金某聪、金某杰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金某杰继承北京市西城区一号房屋。2、金某刚、金某聪、金某亮三人平均继承北京市西城区二号房屋,每人继承三分之一的份额。3、现在金某聪处存款50余万元,由原、被告平均继承,原告金某聪向金某刚、金某亮、金某杰各支付四分之一。4、诉讼费用由法院依法判决。

事实与理由为:被继承人金某鹏与周某系夫妻关系,双方均系初婚,婚后生育原、被告子女四人。金某鹏于2002628日去世,周某于201827日去世。金某鹏与周某的父母均先于二人去世。北京市西城区一号房屋原系金某杰单位分配的承租房,当时金某杰的资格只能分配两居室中的一间,父亲上交两间平房后,分得该两居室,后以父亲名义购买。

北京市西城区二号房屋原系1996年父亲用他处房屋置换所得承租房,后经房改母亲购买了该房。原、被告对父母均尽了赡养义务。诉争两套房屋系父母的遗产,北京市西城区一号房屋父母留有遗嘱,因此归金某杰所有。北京市西城区二号房屋父母没有遗嘱,应由金某聪、金某亮、金某刚均分。

 

被告辩称

被告金某亮辩称,原告所述原、被告身份关系、被继承人死亡时间、继承人范围及诉争房屋坐落均属实。北京市西城区一号房屋的来源我不清楚,只知道是用父母的两间平房换得。北京市西城区二号房屋是使用父母房屋置换所得,置换该房前后我均与父母共同生活。我同意北京市西城区一号楼由金某杰继承。北京市西城区二号房屋由原、被告共同继承,因我常年与父母共同生活,照顾老人,尽了较多赡养义务,故要求继承该房百分之五十的份额。金某聪处母亲的存款50余万元,原、被告每人继承四分之一份额,由金某聪向被告支付。

 

法院查明

被继承人金某鹏与周某系夫妻关系,二人生育金某刚、金某聪、金某杰、金某亮子女四人。金某鹏于2002628日去世,并于200271日因死亡注销户口。周某于201827日去世。金某鹏与周某的父母均先于其二人去世。1996年之后被告与周某、金某鹏共同生活至二人先后去世。

金某鹏与周某婚后购买位于北京市西城区一号房屋,该房登记在金某鹏名下。20011230日金某鹏、周某书写《声明》一份,内容为:“我有一处楼房坐落宣武区一号两居室一套,以我的名字买下,由我二儿子金某杰出的钱买下此房。又因多年照顾父母生活起居、看病取药等事宜,所以此房应归金某杰儿所有。如遇任何争议无效。父金某鹏,母周某,20011230日。”

2003726日,周某、金某刚、金某聪、金某亮、金某杰签订《证明》一份,内容为:“关于北京市宣武区一号的住房归属问题,证明如下:北京市宣武区一号,是以金某杰的名义于1987年换入的。考虑我常年照顾父母,父亲金某鹏在生前决定该住房归我所有。

1995年父亲让我用自己的钱购买了该住房(因父亲的工龄长,买房便宜,所以是用父亲的名字买的)。特此证明。承认宣武区一号住房归金某杰所有的有关亲属签字:金某杰之母:周某,金某杰之兄:金某刚,金某杰之姐:金某聪,金某杰之弟:金某亮。立据人:金某杰,2003726日。”

周某生前购买位于北京市西城区二号房屋一套,2010129日,该房登记在周某下。周某生前未留遗嘱。

庭审中,原告金某聪称在其处有周某存款50余万元,并表示庭后向法院明确具体数额。后经法院多次与金某聪询问并与金某刚、金某杰核实,其三人均表示拒绝向法院说明金某聪处存款的具体数额。金某亮表示为了案件顺利审理,主张金某聪处存款数额按50万元计算,要求金某聪向其支付四分之一。

 

裁判结果

一、位于北京市西城区一号房屋由原告金某杰继承。

二、位于北京市西城区二号房屋由原告金某刚、原告金某聪、被告金某亮共同继承;其中原告金某刚占有该房29%的份额、原告金某聪占有该房29%的份额、被告金某亮占有该房42%的份额。

三、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原告金某聪给付原告金某刚十二万五千元。

四、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原告金某聪给付原告金某杰十二万五千元。

五、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原告金某聪给付被告金某亮十二万五千元。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公民可以依法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北京市西城区一号房屋登记在金某鹏名下,根据被继承人的遗嘱该房归原告金某杰所有,原告金某刚、金某聪及被告金某亮对此亦同意,法院不持异议。

位于北京市西城区二号房屋被继承人生前未留遗嘱,故应依法由原、被告共同继承,原、被告均同意该房由原告金某刚、原告金某聪、被告金某亮三人继承,法院不持异议。根据相关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被告二十余年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虽然被继承人在经济方面能够自足,但不可否认被告在多年的日常生活中及父母伤痛时给予了更多照料与精神慰藉,该种情形符合继承法规定的可以多分遗产的条件,法院认定被告作为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可以多分房产,具体份额由法院酌定。

被继承人生前存款亦应作为遗产由原、被告共同继承,庭审中原、被告均同意平均继承,法院不持异议。对金某聪持有的存款,三原告均表示不向法院明确数额,存款数额法院以被告主张的50万元计算,并判令原告金某聪向原告金某刚、金某杰及被告金某亮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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