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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主张名下房屋非夫妻财产而是亲属借名买房配偶不认可纠纷

来源:创始人   作者:创始人   时间:2022-09-14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五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赵某皓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确认赵某皓、赵某英于20019月订立的购房合同有效;2.判令赵某英赔偿赵某皓办理房屋过户的税费25万元。

赵某皓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支持赵某皓的一审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本人购房时出资现金是爱人和姐姐从银行取出的现金。

 

被告辩称

赵某英辩称,不同意一审判决,同意赵某皓的上诉请求。

刘某述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赵某皓的上诉请求。

 

法院查明

赵某皓、赵某英系兄妹关系。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登记在赵某皓名下,赵某皓于2018115日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证,房屋性质为商品房。赵某皓、赵某英、刘某均称涉案房屋系自赵某英名下移转登记至赵某皓名下。

赵某英、刘某于199399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法院于20188月,判决刘某与赵某英离婚,并对双方名下的银行存款进行分割。该判决未涉及涉案房屋的分割。

2018321日,赵某皓、赵某杰以所有权确认纠纷为由将赵某英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涉案房屋的产权份额中赵某皓享有三十一分之二十五、赵某杰享有三十一分之四、赵某英享有三十一分之二,赵某英和刘某向赵某皓、赵某杰支付房屋使用费。审理中法院依法追加刘某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该案审理查明,20011114日,赵某英签订《认购书》一份,以总价311524元的价格订购涉案房屋,后于2004921日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登记证书,房屋性质为经济适用住房。审理中,各方当事人对涉案房屋购房款的出资情况,陈述如下:赵某皓、赵某杰、赵某英均称涉案房屋由赵某皓出资25万元、赵某杰出资4万元、剩余房款及装修款共计4万余元为赵某英出资;刘某称其父母为其出资10万元,其和赵某英的存款五六万元,剩余的购房款从赵某皓原位于北京市东城区S号的公房拆迁款中支付,拆迁款是17万元多,剩余的部分是其和赵某英双方家庭共同凑的钱。

赵某皓、赵某杰提交其与赵某英于2002120日签订的《协议》证明其主张。经法院释明,赵某皓、赵某杰坚持以所有权确认纠纷起诉,不变更为合同之诉,法院裁定驳回赵某皓、赵某杰的起诉。

2019121日,刘某以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为由将赵某英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赵某英与赵某皓签署的《赠与协议》无效。法院判决赵某英与赵某皓于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一日签订的《赠与协议》无效。赵某英不服,上诉至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该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该案现仍在审理中。

关于涉案房屋的购房款出资情况。赵某皓称由其全额出资,来源于其原有S号房屋的拆迁款及自有存款,提交《公有住宅租赁合同》(以下简称《租赁合同》)复制件、《赠与协议》复制件、宋某的证言。《赠与协议》上载,赠与人为赵某英,受赠与人为赵某皓,赵某英确认涉案房屋系其名下个人财产,并自愿将该房屋全部所有权赠与赵某皓个人所有,赵某皓接受该赠与,落款时间为2018111日。赵某英、赵某皓均称《赠与协议》系在办理涉案房屋过户手续过程中被要求填写的,双方没有赠与涉案房屋的意思表示。赵某英认可上述证据,称其受赵某皓全权委托办理购房事宜,刘某亦与其一起进行选房。刘某对《租赁合同》的真实性、关联性和证明目的予以认可,对《赠与协议》的真实性、关联性和证明目的不予认可。刘某称其不在场,不清楚证人所述情况。

刘某称涉案房屋系其与赵某英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应为二人共有的财产,购房款出资为:刘某与赵某英的存款六七万元;刘某与赵某英向赵某杰、赵某皓、刘某的哥哥借款,共计10万元,该款项已还清;剩余部分系东城区S号房屋拆迁所得补偿款,S房屋应有赵某英的拆迁利益,但拆迁款都给了赵某皓。赵某皓、赵某英对刘某所述出资情况不予认可。结合赵某英、刘某的质证意见,法院对《租赁合同》的真实性予以采信,在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形下,对关联性不予采信;在无原件核对的情形下,对《赠与协议》的真实性不予采信;

刘某称由于赵某英的母亲生活不能自理亦没有生活来源,经家庭会议达成口头协议,由赵某英、刘某将赵某英的母亲养老送终,涉案房屋归赵某英和刘某所有,实际上二人已履行上述约定内容。赵某皓、赵某英不认可达成上述家庭协议。经询,赵某皓、赵某英、刘某均确认赵某英的母亲于20011231日去世。

关于涉案房屋的居住使用情况。赵某皓称涉案房屋主要由其母亲居住,其夜里照顾母亲,赵某英白天照顾母亲,刘某也在涉案房屋内居住,但是不经常居住。赵某英认可赵某皓所述居住情况。刘某不认可赵某皓所述居住情况,称涉案房屋系由其装修、购买家电、交纳水电费,刘某、赵某英及其母亲、祁某在涉案房屋内长期居住,后来赵某英的母亲去世,由刘某、赵某英居住。

 

裁判结果

驳回赵某皓的全部诉讼请求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本案中,赵某皓主张借用赵某英名义购买涉案房屋,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虽然赵某皓与赵某英均认可双方存在借名买房的口头约定、购房款由赵某皓全额支付,但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赵某皓主张的事实成立,故法院对赵某皓主张确认借名购房合同有效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鉴于法院未支持赵某皓的第一项诉讼请求,故对其主张的支付房屋过户税费的诉讼请求亦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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