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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去世后未有遗嘱母亲起诉分家析产纠纷

来源:创始人   作者:创始人   时间:2022-09-11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五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二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由二原告及二被告法定继承,其中徐某占八分之五的份额,赵某文、赵某安、赵某鹏各占八分之一的份额。

事实和理由:徐某与赵某于19625月结婚,二人育有子女三人,分别是赵某鹏、赵某文、赵某安。20002月,徐某与赵某购买取得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该房屋在二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所以应属于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

2008127日,赵某去世,其生前未留有遗嘱,由于二被告在赵某去世前均分得过房产,所以涉案房屋一直由二原告共同居住,二被告在此期间均未提出对涉案房屋要求继承分割的请求。现已过去十余年,二被告于2019年下旬突然多次与赵某文协商将涉案房屋进行私自分割并计划剥夺徐某对涉案房屋享有的权益,但均未果。故二原告为了维护自身权益起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赵某安辩称,对于第一项诉讼请求,不同意按照法定继承,因为我与父亲赵某自2001年起共同生活,都是我来照顾赵某,所以要求法庭考虑此情节多分我份额。二原告二十多年都没有照顾过赵某,有赡养条件和能力却没有尽到赡养义务,甚至还有虐待和伤害赵某的情节。

赵某鹏辩称,同意二原告的诉讼请求。涉案房屋通过使用赵某的工龄福利购买后变为了具有产权的房屋,2009年夏天,在徐某在场的情况下,二原告和二被告一起就涉案房屋写了分家协议。

 

法院查明

徐某与赵某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子女三人,分别是赵某鹏、赵某文、赵某安。赵某于2008127日去世。涉案房屋系赵某生前与徐某共同所有。经询,二原告及二被告均称赵某去世前未留有遗嘱,赵某父母在其去世前已过世。

房屋所有权证显示: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为徐某。

当事人双方有争议的事实主要有:

赵某安主张其自1986年起就与赵某共同生活多年,尽到了相应的赡养义务,故要求多分遗产。赵某安就其主张提交邻居所写的书面证言及照片,证明赵某安与赵某在一起居住并共同生活。二原告对书面证言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对照片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不认可证明目的。

二被告主张各方曾就涉案房屋的分配进行过协商,并签订分家协议。二被告就其主张提交分家协议,内容为“一号产权房”系父母的共同所有。待母亲百年以后,赵某文分得一间带阳台的房间。其余的套间内所有的面积,由赵某鹏、赵某文、赵某安共同平均分配。”落款处有赵某文及二被告签名。

二原告对分家协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主张只是处分了使用权,没有处分产权,而且处分了徐某的权利,但徐某没有在协议上签名,该协议也没有进行公证。

 

裁判结果

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一号的房屋由原告徐某、原告赵某文、被告赵某安、被告赵某鹏法定继承,原告徐某占有八分之五的份额,原告赵某文、被告赵某安、被告赵某鹏各自占有八分之一的份额。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赵某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分别为二原告及二被告,因其在生前未留有遗嘱,故二原告要求对其财产进行法定继承并无不当。关于涉案房屋的继承,因涉案房屋系徐某与赵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故涉案房屋属于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二人分别对涉案房屋享有一半的份额,赵某过世后,其所享有的一半份额应属于遗产。

庭审中,二原告及赵某鹏均同意依照法定继承对属于赵某的一半份额进行继承,而赵某安要求多分配份额,但其提交的书面证言及照片不足以支持其主张,故法院认为在赵某未留有遗嘱的情况下应按照法定继承的方式由二原告及二被告各取得原属于赵某的一半份额中的四分之一。因此,法院确认徐某继承后对涉案房屋占有八分之五的份额,赵某文、赵某安、赵某鹏继承后各自占有八分之一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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