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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去世后父亲将房屋以极低价格卖出子女起诉合同无效纠纷

来源:创始人   作者:创始人   时间:2022-08-06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五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赵某文、赵某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确认赵某英与赵某于2018年就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事实和理由:赵某与孙某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三个子女,分别为赵某文、赵某霞和赵某英,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是A公司为照顾家庭大龄异性三子女而分配的房屋,系家庭的共有住房。孙某于19811027日去世,家中的房屋一直没有分割。2000628日,赵某利用存款和赵某、孙某的工龄共计55年,以低于市场的价格购买了上述公房,产权证登记在赵某名下。

20181222日,赵某去世。后赵某文、赵某霞得知赵某英与赵某签署了房屋买卖合同,将涉案房屋出卖给了赵某英,房屋成交价格只有一元。而房屋的市场价格为300万元左右。涉案房屋系赵某和孙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在孙某去世后,涉案房屋并未进行进行分割,属于赵某和三个子女的共同财产,但是赵某和赵某英在明知上述事实,在并未通知赵某文和赵某霞的情况下签署了房屋买卖合同,侵害了赵某文和赵某霞的合法权益。

上述房屋买卖合同应属无效。故赵某文和赵某霞诉至本院。

 

被告辩称

赵某英辩称:孙某在1981年就去世了,涉案房屋由赵某在2000年购买,按照当时的法律规定,该房屋属于赵某的个人财产,赵某如何处分个人财产由其自行决定,其愿意以一元的价格出售给我是其自由意志,也并不侵犯其他人的合法权益。故请求驳回赵某文和赵某霞的诉讼请求。

 

法院查明

赵某、孙某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三个子女,分别为赵某文、赵某霞和赵某英。孙某于19811027日去世,赵某于20181222日去世。

2000628日,A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作为甲方、赵某作为乙方签订《房屋买卖契约》,约定甲方将坐落于朝阳区一号,按成本价出售。……4、教师优惠折扣率5%,双方教师优惠10%。房价的计算详见《单位出售公有住房房价计算表》,房价款为贰万零贰佰捌拾伍元整。购房款合计21254元。该合同后附单位出售公有住房房价计算表显示:购房人姓名,赵某,本套楼房建筑面积53.61平方米。工龄,男方31,女方24。年工龄折扣率0.9%

2000918日,赵某取得涉案房屋的所有权证。

庭审中,经询,双方均认可涉案房屋在签署上述《房屋买卖契约》之前系赵某和孙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赵某的工作单位分配的公房。

2018829日,赵某作为出卖人,赵某英作为买受人,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出卖人所售房屋坐落为朝阳区一号。成交价格总金额1元。经询,赵某英表示已经将房屋成交总价支付给赵某。

2018829日,赵某英取得涉案房屋的所有权证。

庭审中,赵某文和赵某霞表示,涉案房屋在购买时使用了母亲孙某的工龄,故涉案房屋中有孙某的遗产份额,孙某未留留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在孙某去世后,亦未对遗产进行分割,故对于孙某的遗产部分,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办理,由继承人共同继承,而赵某在将涉案房屋出售给赵某英时,处分了孙某的遗产部分,损害了赵某文和赵某霞的合法权益,并以此主张涉案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赵某英对此不予认可,表示涉案房屋虽然使用了母亲孙某的工龄,但是在购买涉案房屋时,孙某已经去世,而按照当时的法律规定,使用已死亡配偶的工龄的,并不视为死亡配偶的遗产,故涉案房屋属于赵某的个人财产,赵某对于个人财产有权利进行处分,并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故二人所签署的房屋买卖合同系有效合同。

另查一,2000217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享受本人工龄和已死亡配偶生前配偶工龄优惠后所购公房是否属夫妻共同财产的函的复函》规定:……夫妻一方死亡时,如果遗产已经继承完毕,健在一方用自己的财产购买的公有住房应视为个人财产,购买该房时所享受的已死亡配偶的工龄优惠只是属于一种政策性补贴,而非财产或财产权益。夫妻一方死亡后,如果遗产没有分割,应予查明购房款是夫妻双方的共同积蓄,还是配偶一方的个人所得,以此确认所购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如果购房款是夫妻双方的共同积蓄,所购房屋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经查,该规定已经于2013年废止。

另查二,2018611日实施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继承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规定:按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房,依国家有关政策折算已死亡配偶一方工龄而获得政策性福利的,该政策性福利所对应财产价值的个人部分应视为已死亡配偶的遗产予以继承。

 

裁判结果

确认赵某和被告赵某英于2018829日签署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本案中,赵某购买涉案房屋时,根据工龄政策福利使用了已死亡配偶孙某的工龄折抵房款,该政策性福利所对应财产价值的个人部分,应作为孙某的遗产予以继承。经查,孙某的遗产并未进行分割,其在生前亦未留有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故孙某的遗产部分,应当由其继承人按照法定继承的原则予以继承。赵某英、赵某英和赵某霞均系孙某的继承人,赵某在2018年将涉案房屋以1元的价格出售给赵某英,上述价格显著低于市场价格,且对于房屋出售情况,二人均未通知孙某的其他继承人,且一直未将上述情况告知其他继承人,赵某与赵某英就涉案房屋的签署买卖合同的行为侵害了赵某文和赵某霞的合法权益,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恶意串通,故赵某与赵某英所签署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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