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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出资登记子女名下房屋子女离婚父母能否要回房屋

来源:创始人   作者:创始人   时间:2022-07-26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五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赵某章、郭某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原、被告签订的楼房产权协议有效。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理由:二原告系夫妻关系,被告赵某菲系二原告之女,被告林某超系二原告之女婿。二被告于20075月结婚,婚后二人一直在北京生活。当时林某超没有工作,赵某菲收入较低。二原告鉴于二被告生活条件太差,考虑出资购买房屋给二被告居住。经原、被告共同协商决定由原告出资、还贷购买房屋给二被告居住。经多次看房后决定购买位于西城区一号的房屋。因二原告还有工作,必须返回老家,协商后委托林某超办理购房及贷款事宜。

林某超在办理房屋手续时将房屋登记在二被告名下,并办理了贷款,由二原告支付首付36万元,并向银行贷款37万元,该房屋贷款由原告分批转给被告后,由原告还贷,后于2012年付清贷款。房屋购买后,二被告将房屋出租,租金由林某超用于个人开销。201711月,赵某菲与林某超感情出现问题。为维护自身权益,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林某超辩称:认可双方签署的楼房产权协议,不认可原告所说的是附条件的赠与,该房屋已被落户在被告夫妻名下,份额是各50%,完成物权登记,房屋的水电费等一系列事项均是由林某超夫妇完成。

赵某菲辩称:认可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查明

赵某章、郭某霞、林某超、赵某菲于2010年签订《楼房产权协议》,载明以下内容:2009年,父母赵某章、郭某霞出资叁拾陆万元在北京市宣武区购楼房一处,产权直接落户为独生女赵某菲、女婿林某超名下。因孩子们年轻、收入低,无力还贷款,作出如下协议。一、该楼房剩余贷款由父母赵某章、郭某霞偿还人民币。二、女儿女婿对楼房有居住权,没有其他权力。三、女儿女婿能孝敬赡养父母(赵某章、郭某霞)到父母百年后,将把该楼产权交付,反之将把该楼产权收回。

另查明,林某超、赵某菲于2007517日结婚,后于2009年以林某超名义购买了位于一号的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产权登记在林某超、赵某菲名下。购房时通过银行办理了贷款,目前贷款已还清并已解除抵押登记。现二人处于分居状态。

 

裁判结果

确认原告赵某章、郭某霞与被告林某超、赵某菲签订的《楼房产权协议》合法有效。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赵某章、郭某霞、林某超、赵某菲于2010年签订的《楼房产权协议》(以下简称产权协议),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现各方当事人对产权协议的真实性并无异议,法院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可。各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实际在于产权协议是何性质,是否属于赠与合同,以及能否对抗不动产登记。

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从产权协议约定的“女儿女婿对楼房有居住权,没有其他权力”等内容,结合习惯以及诚信原则来看,各方当事人签订协议应是对赵某章、郭某霞实际出资购买涉案房屋并负责出资还贷进行确认,林某超、赵某菲虽然名义上是产权人,但只享有居住权,实际产权人赵某章、郭某霞是否将产权交付林某超、赵某菲取决于林某超、赵某菲是否尽赡养义务。

因此,产权协议从性质上看属于设定居住权的协议,并包含了借名买房和附条件赠与的内容。至于产权协议能否对抗不动产登记,根据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因此,是否登记并不影响产权协议的合同效力。

综上所述,产权协议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有效合同,对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各方应依约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故对于赵某章、郭某霞要求确认产权协议有效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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