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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律师解析一起夫妻购房时一方父母有出资夫妻离婚时父母要求返还案例

来源:创始人   作者:创始人   时间:2022-07-14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五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周某芬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齐某君、黄某霞偿还借款本金156万元;2.判令齐某君、黄某霞支付利息;3.诉讼费用由齐某君、黄某霞负担。

事实和理由:周某芬系齐某君的母亲,齐某君与黄某霞系夫妻关系。2013年底、2014年,齐某君、黄某霞为购买房屋向周某芬借款156万元。为此,周某芬将自己仅有的住房出售,将房款153万元借给齐某君、黄某霞使用,双方约定利息为年利率24%2021年,周某芬要求对方归还借款,虽经催要,但对方均未还款,故提起本案诉讼。

 

被告辩称

齐某君辩称,同意全部诉讼请求,也认可周某芬所述的事实。

黄某霞辩称,不同意全部诉讼请求。双方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无借贷合意,黄某霞从未向周某芬出具过书面借据,双方亦无本金、利息、还款期限等口头或书面约定,不符合法律关于借贷关系成立的形式和实质要件,且自2013年、2014年至今已经逾七八年,周某芬从未向黄某霞主张过还款,不符合借贷的常理,其所述在2021年也就是齐某君、黄某霞离婚时才向齐某君、黄某霞要求还款,早已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该款项的实际情况是,黄某霞与齐某君结婚后,双方共同购置了房屋,周某芬作为父母进行了出资,但当时并未明确声明系借给齐某君、黄某霞的款项,故该款项应视为对齐某君、黄某霞的赠与而非借款。

 

法院查明

齐某君与黄某霞于201195日登记结婚,目前正在离婚诉讼中。周某芬系齐某君的母亲。

20131212日,周某芬与案外人孙某涵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将名下位于北京市大兴区一号的房屋出售给孙某涵,合同价款153万元,定金2万元已在2013127日支付。

20131215日,齐某君、黄某霞与北京C公司签订《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限价商品住房)》,房屋价格为792900元。

2014110日,周某芬收到孙某涵支付的购房款87万元。

2014115日,周某芬向黄某霞账户电汇87万元,电汇凭证上载明的用途为借款。

2014415日,周某芬收到孙某涵的贷款的房款64万元。

201471日,周某芬先后向黄某霞账户转账50万元和135850元。

201478日,齐某君、黄某霞与北京H公司签订《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商业、办公等非住宅类)》,房屋价格为1535250元。

2014827日,周某芬从账户取现3万元。周某芬称该现金交付给了黄某霞;对此,黄某霞否认收到该现金3万元。

诉讼中,黄某霞提交了账户的交易明细,以证明购买两套房屋的款项来源。

另查明,周某芬名下无任何房屋登记信息。

 

裁判结果

一、齐某君、黄某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周某芬偿还借款本金150.585万元;

二、齐某君、黄某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周某芬支付利息

三、驳回周某芬的其他诉讼请求。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周某芬在本案中所主张的借款包括定金现金2万元、2014115电汇87万元、201471日转账50万元和135850元,以及2014827日现金3万元。对于其中定金现金2万元以及2014827日现金3万元,由于黄某霞否认收到,而黄某霞与齐某君处于离婚诉讼中,无法单独以齐某君的陈述作为认定依据,故在没有其他证据的情况下,无法予以确认。2014115电汇87万元、201471日转账50万元和135850元,争议焦点在于款项的性质是否为借款。

虽然在上述款项转出时,黄某霞与齐某君为夫妻关系,但综合考量款项来源、款项金额、发生背景以及相关证据,在没有证据证明周某芬确以赠与的意思转出款项的情况下,应认定为借款。以上借款875013.585150.585万元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齐某君、黄某霞连带偿还。因无证据证明双方约定还款期限,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鉴于周某芬未能举证催款的具体日期,法院以2021528日黄某霞收到起诉材料之日作为催款之日,以15日作为合理期限,即齐某君、黄某霞应于2021612日前偿还借款本金。

另外,没有证据证明双方约定了借款利息,故根据法律规定,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由于齐某君、黄某霞未于2021612日前偿还借款本金,故应自2021613日起按同期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支付资金占用利息。关于诉讼时效问题,因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故诉讼时效期间尚未届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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