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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离婚律师解析一起夫妻离婚后对于房屋均要求获得给对方补偿案例

来源:创始人   作者:创始人   时间:2022-05-22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五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孙某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我名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一号房屋归我所有,周某涛腾出该房屋交付给我;2.判决周某涛给付我分割两处房屋差价款55万元,由周某涛承担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20181011日海淀法院作出判决书,判决我与周某涛解除婚姻关系,判决我名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一号房屋、周某涛名下北京市海淀区二号房屋均由我与周某涛按份共有,二人共享有50%所有权份额。周某涛不服上诉至一中院,2018910日一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在以上案件审理中,周某涛承认这两处房屋都由其控制并出租。现我起诉按照50%分割两处房屋,我名下的房屋归我所有,周某涛名下的房屋归周某涛所有,周某涛应向我支付房屋差价。

 

被告辩称

周某涛辩称,我请求法院判决一号房屋归我所有,孙某涵腾退并将房屋交付给我。理由有两个,第一,在之前判决中已经判决两套房屋由双方共有,民法典第229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生效时发生法律效力,因此离婚判决确认双方共同拥有房屋的物权,归任何一方所有都是法律所允许的,第二,是因为我父母需要这套房屋生活,一号房屋有电梯,且离我居住地较近。我同意建二号房屋归孙某涵所有。孙某涵要求我给付其差价55万元,如果一号房屋归我,我只要求孙某涵给付50万元差价补偿。

 

法院查明

孙某涵与周某涛原系夫妻关系,2018711日,我院判决书,判决:一、准许孙某涵与周某涛离婚;二、孙某涵名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一号房屋(以下简称一号房屋)、周某涛名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二号房屋(以下简称二号房屋),两套房屋均由孙某涵、周某涛按份共有,二人各享有50%所有权份额;驳回孙某涵的其他诉讼请求。周某涛对该判决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庭审中,双方对房屋现值达成一致意见:一号房屋价值415万元,二号房屋价值472万元。双方均主张一号房屋归己方所有。

 

裁判结果

一、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一号房屋归孙某涵所有,周某涛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将上述房屋腾空交付孙某涵;

二、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二号房屋归周某涛所有,周某涛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孙某涵房屋差价285000元;

三、驳回孙某涵的其他诉讼请求。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共有人之间对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可以分割并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本案中,生效判决书已经确认孙某涵和周某涛在一号房屋和二号房屋中各占50%份额,孙某涵作为房屋按份共有人有权随时请求分割共有物。庭审中,双方对一号房屋和二号房屋现价值达成一致意见,法院对此不持异议。法院认为,共有物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孙某涵主张原登记在各自名下的房屋归各自所有,免去了办理过户相关手续及成本,同时根据两套房屋使用现状,一号房屋归孙某涵所有、二号房屋归周某涛所有也便于双方交付执行,周某涛应按双方协商房屋价值给付孙某涵房屋差价28.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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