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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共同遗嘱将房屋由己方继承,因其他继承人不认可,己方起诉确权案例

来源:创始人   作者:创始人   时间:2023-09-18


北京房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房产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拆迁房产纠纷,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离婚房产分割等房产案件。从业十七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周某辉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周某辉继承取得位于一号房屋的所有权;2.判决周某莉周某鑫周某琪周某文周某辉腾退一号房屋3.诉讼费用由周某莉周某鑫周某琪周某文承担。

周某文二审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按照法定继承继承一号房屋或发回重审。2.一、二审诉讼费均由周某辉承担。

事实和理由:1.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本案中的遗嘱没有法律效力。首先,立遗嘱时,周某贤刘某的年事已高,不能够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思,因此不可能订立案涉遗嘱。此外,本案中的遗嘱有与现实不符合之处,如二老人还有别处房产,不止遗嘱中提到的该处房产。代书人和见证人均未表明自己的身份和相关信息,我无法验证其是否有见证能力。

再者,见证人向二老人表述的内容是事先准备好的内容,而不是根据老人表述记录的内容,故案涉遗嘱不是二位老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最后,从录像中可以看到,周某贤的签字是由刘某代替周某贤签的,周某贤的手印也是由见证人拿着她的手摁上去的,这些都表明订立的遗嘱不是其真实意愿,因此一审法院认定案涉遗嘱为真实属于事实认定错误。

2.周某辉对二老人没有尽到赡养义务,更是为了霸占老人的财产强行入住一号房屋,故应当按照法定继承来分割一号房屋。我对二位老人尽到了赡养义务,二位老人住院前的手续均由我办理,我也长期陪伴照顾二位老人,由于案涉遗嘱无效,我要求法定继承一号房屋

 

被告辩称

周某辉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周某文的全部上诉请求和理由。案涉遗嘱为真实有效遗嘱,案涉遗嘱的见证人是二位老人在生病住院期间找的两位病友,代书人是二位老人找的一位律师。在签字的时候,由于周某贤患有疾病,不能够书写,由刘某代为签字,摁手印的时候,也是经过周某贤的同意,案涉遗嘱无论从内容上还是形式上都是合法有效的遗嘱。

周某鑫周某琪周某莉述称,不同意一审判决,同意周某文的上诉请求和理由。

 

法院查明

周某贤(于2018年4月死亡)与刘某(于2020年1月死亡)系夫妻关系,共生育三子一女,长子周某超(于2009年死亡)、次子周某辉、三子周某浩(于2021年死亡)、长女周某文

周某超与其妻育有一女周某莉周某浩杨某娟原系夫妻关系,育有一子周某鑫、一女周某琪,双方于2016年离婚。

经查,周某贤名下登记有一号房屋一套,系周某贤刘某的夫妻共同财产。

2016年1月6日,周某贤刘某留下代书遗嘱一份,其中载明“因二老年事已高,二老的财产就是现住的一号这套房子。我们现有儿子、次子(长子已去世)周某辉,三子周某浩、女儿周某文。我们二老的心愿是将这套房子全部给我的次子周某辉继承,其他儿子分文不给。此遗嘱是我们二老的真实意思表示。”立遗嘱人刘某,代书人刘某,证明人苏某、张某签字确认,上述遗嘱的立遗嘱人处周某贤的签字系由刘某代签,周某贤摁印确认。遗嘱中所载房屋即案涉一号房屋

一号房屋周某莉周某鑫周某琪周某文管理使用,已出租给案外人。

法院认为,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抚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该均等。

案件中双方争议的焦点是遗嘱在是否真实有效。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周某辉提交遗嘱以及立遗嘱当天所拍摄录音录像资料用于证明遗嘱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能够认定该份代书遗嘱系周某贤刘某夫妻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的代书遗嘱的形式,应认定为周某贤刘某所立的代书遗嘱,合法有效。

周某辉主张一号房屋由其继承,于法有据,对此法院予以支持。考虑到案涉房屋现已出租给案外人居住使用,故对于周某辉直接要求周某莉周某鑫周某琪周某文腾退返还房屋的诉讼请求,法院暂不予支持。

周某莉周某鑫周某琪周某文辩称案涉遗嘱并非周某贤刘某的真实意思表示,但其未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明予以证明,故对此法院不予采信。

本院二审期间,周某文向本院申请证人白某杰高某出庭作证。白某杰向本院提供如下证人证言:周某贤刘某住院期间系周某文办理住院手续。高某向本院提供如下证人证言:一号房屋周某文父亲单位的福利分房,周某文夫妻在分房的时候负责和单位进行沟通,争取更大利益。周某贤在临终前记忆力有些迟钝,说话不是很利索。

周某辉对上述证人证言的质证意见为,不认可上述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和证明目的,两位证人和周某文平时来往密切且两位证人和周某贤刘某没有一起长期生活,不可能了解到二位老人平时的生活和购房情况。周某莉周某鑫周某琪认可上述证人证言。

 

裁判结果

一、确认位于一号房屋周某辉继承所有;二、驳回周某辉的其他诉讼请求。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法院对案涉遗嘱的认定是否正确的问题。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抚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本案中,案涉遗嘱由两名见证人见证,由代书人代为书写,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虽然周某贤的签字由刘某代签,但是其在遗嘱上摁有手印,根据周某辉提供的录像,周某贤在人辅助下在遗嘱上摁手印系其自愿行为,故法院据此认定案涉遗嘱为周某贤刘某的夫妻共同遗嘱符合法律规定和本案的事实情况

周某文关于法定继承一号房屋的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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